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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土壤修复企业 亟需探索BOT盈利模式

2014-05-09 11:15
默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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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当前土壤修复项目和资金大多数依赖于政府,产业缺乏完善的盈利模式,进而难以将其成本费用化。目前仅有少数的商业化项目将土壤污染修复的成本负担交由土地开发商承担,其他土壤修复项目资金基本依赖于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土壤污染管理体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该行业发展的阻碍,具体体现在土壤污染本身具有一定的隐秘性、长期性,其责任不易确认,从而土壤修复成本当前主要由财政承担。

  当前我国土壤修复多数采用转移置换方式,涉及的技术水平很低,成本低廉。但隐含的问题是,置换下来的土壤并没有真正经过修复,污染只是被转移而非清除。在土壤污染治理政策鼓励刺激下,土壤修复行业收益丰厚。除了毛利率高外,土壤修复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管理体系的不健全也形成这一行业短期内迅速扩张的原因,特别是企业在土壤修复效果和技术指标上受到较少的约束。

  目前国内污染场地修复一般由国土储备局控制管理,即土壤修复项目的分配大权主要掌握在政府手中。往往是在环保部确认污染地块之后,由国土储备局组织调查修复后进行拍卖。从政府如何将土壤污染项目分配给修复企业实施修复工程的角度看,常见的商业模式有两种:招投标模式和“修复+开发”模式。两种模式各有利弊。

  从企业获得土壤修复项目的角度看,企业可以选择两种商业模式——BOT模式和EPC模式。其中我国目前比较多见的是EPC模式。从我国土壤修复行业的发展前景来看,BOT模式具有更加灵活的资金融通方法,同时对土壤修复企业的激励作用更为明显,是未来我国积极探索的盈利模式。

  尽管行业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但不少环保行业企业已经率先开始在我国土壤修复市场中进行战略布局,一些起步较早的企业凭借先发优势和较长时期积累的项目经验与技术支持获得了龙头地位。一些国外先进环境保护企业也纷纷通过在中国开设合资企业的形式拓展中国市场。

  国内土壤修复企业可以划分为四类。第一类是集设计与施工于一身的全能型企业,比如永清环保、北京建工环境修复有限公司、杭州大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高能时代环境修复有限公司等;第二类是土壤修复专业技术类企业,比如深圳铁汉生态;第三类是科研院所,包括中科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中科院南京土壤所等;第四类是外资企业,包括日本同和、英国ERM、澳实分析等。

  虽然外资企业在技术和经验方面更有优势,但目前多数土壤修复项目由政府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主导,在土壤修复责任企业的选择中,仍首先考虑国内土壤修复企业,国外企业在我国市场的参与度有限。但外国企业仍然看好中国土壤修复市场未来发展前景,并积极进行业务布局,采取与中国企业建立合资公司的方式逐步进入中国市场。以日本同和环保为例,日本同和于2010年与苏州高新集团合资成立苏州同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并开始在中国开展土壤修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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