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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办法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办法(试行)》,适用于长江流域云南、贵州、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上海等11省(市)部分或全部的国土区域。

根据《办法》,长江流域水质监测预警等级划分为两级,分别为一级、二级,一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方法如下:

(一)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的,属二级。

1.断面当月水质类别和累计水质类别均较上年同期下降1个类别及以上,并且下降为Ⅲ类以下的(如水质同比由Ⅲ类下降为Ⅳ类等情形);

2.断面累计水质类别未达到当年水质目标;

3.断面不符合更高等级预警条件。

(二)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的,属一级。

1.断面当月水质类别和累计水质类别均较上年同期下降2个类别及以上,并且下降为Ⅲ类以下的(如水质同比由Ⅲ类下降为Ⅴ类等情形);

2.断面累计水质类别未达到当年水质目标。

《办法》指出,当地级及以上城市同时出现符合一级、二级预警条件认定标准的断面时,按照最高等级确定地级及以上城市的预警级别;出现预警的地级及以上城市经切实采取整改措施,未再次达到一、二级预警级别或预警级别变化的,则在下季度预警通报中自动解除预警或调整预警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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