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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规范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12月12日,海南土地环境管理处发布了《关于规范我省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各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为其分配污染地块信息系统账号,督促其在六个月内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并将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初步调查报告应包括地块基本信息(疑似污染地块位置矢量数据应采用大地2000坐标系)、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等内容。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土地使用权人应将通过评审的报告及审查意见上传至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对通过专家论证且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不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各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其移出疑似污染地块名单。

关于规范我省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局(海洋国土规划环保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委、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和《海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规范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保障人居环境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共享污染地块的各类名录及相关信息

(一)提供相关信息。各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掌握的关停搬迁工业企业信息通过海南省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给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所属行业、主要产品、关停搬迁时间、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

省、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已收储的工业企业地块名单通过海南省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给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地块名单包括地块位置矢量数据(大地2000坐标系)、原企业名称、收储时间、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各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汇总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提供的信息,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及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建立本辖区内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及时上传至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实行动态更新。

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各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为其分配污染地块信息系统账号,督促其在六个月内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并将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初步调查报告应包括地块基本信息(疑似污染地块位置矢量数据应采用大地2000坐标系)、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等内容。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土地使用权人应将通过评审的报告及审查意见上传至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对通过专家论证且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不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各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其移出疑似污染地块名单。

(三)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各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评审结果,将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纳入污染地块名录,向社会公开,并上报当地政府。同时,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确定污染地块的风险等级,并对本辖区内具有高风险的污染地块优先开展环境监管。

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各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土壤污染详细调查,并将土壤污染详细调查报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土地使用权人应将通过评审的报告及审查意见上传至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壤污染详细调查的基础上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应包括主要污染物状况,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范围(采用大地2000坐标系标明),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公众健康风险或生态风险,风险管控、修复的目标和基本要求等。

(四)建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对列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各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应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督促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结合相关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同时将相关报告上传至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对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对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五)共享污染地块信息。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内容包括:疑似污染地块名单、污染地块名录及其空间位置矢量数据、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及其空间位置矢量数据,疑似污染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以及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方案、治理与修复方案、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生态环境部门指导意见等。

二、严格污染地块用地准入管理

(一)加强土地审批管理。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土地收回审批、土地供应和改变土地用途审批、规划许可审批时,应分别在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和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中对审批地块范围进行查询,对审批地块全部或部分位于上述系统污染或疑似污染地块范围内,未进行土壤环境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不得批准相关土地的审批手续。疑似污染地块经调查已移出疑似污染地块名单或污染地块经修复已移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方可依法批准相关土地审批手续。

(二)加强规划审批管理。各市县(区)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疑似污染地块名单、污染地块名录及其风险评估结果、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对污染地块土地的用途提出原则要求,列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充分考虑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名录及其风险评估结果、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合理确定污染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明确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并作为附件随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县政府审批。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管理。应及时查询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和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加强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

各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辖区内污染地块名录、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确定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生态环境部门要制定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年度计划,督促土地使用权人编制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方案并实施,并将风险管控方案上传至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同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

不能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示、发布公告,并组织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空气环境监测

四、强化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高度重视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把污染地块准入关,杜绝因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过程管理不到位引发影响人体健康等不良社会影响事件。

(二)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各市县各部门要加强联动监管和信息共享,充分利用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和海南省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做好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管理各环节的无缝衔接。省级各部门确定联系人,加强对市县各对口部门的工作指导和信息对接工作,保障信息渠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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