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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路灯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问题分析

2011-11-10 16:59
铁马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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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企业与用户相互信任度的认可危机

  在实施LED路灯节能改造过程中,企业还承担了技术和资金的双层风险。技术风险主要在于节能项目所采用的LED路灯如果不是企业的自主产品,那么其产品的技术性能和品质可靠性一旦不过关,必然会直接影响改造效果和合同履行;即使是自己的自主产品,但LED路灯是一项高速发展的半导体
技术,已投入使用与即将投入使用的最新LED路灯,在性价比上也存在差别,如何平衡其中的差异也是个问题。

  资金风险则主要取决于,业主在获得节能收益后是否能诚信履约、按期支付节能收益。由于LED路灯企业投资的不是独立项目,节能项目的运行依附在客户身上,由于自身没有主动权,往往钱投下去后,等到向客户分享节能效益时,对方却以种种理由拒绝付款。LED路灯项目的实施长达十几年,如果节能客户经营不善,LED路灯企业承担的整改费用很可能难以回收。特别是一旦客户出现重大人事变更,分立、改制,法律诉讼等情况时,LED路灯企业的收益更是难以保障。

  2、缺乏权威的LED路灯技术认证标准和机构

  目前LED路灯技术由于发光 效率和散热技术还没有取得重大突破,技术尚不完全成熟,相应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还没有正式出台,权威的认证与检测机构更是严重缺位。行业认定和推广的不规范都制约了LED路灯的推广应用。另外,市场上从事LED路灯生产的企业良莠不齐、产品鱼龙混杂。由于缺乏权威部门的声音,势必加重了优势企业产品宣传的难度,更加剧了政府对LED路灯的疑惑和谨慎。

  3、现行税收制度导致节能服务企业纳税负担过重

  基于市场运作的EMC公司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其中也包括通过面向全社会采购为客户优选节能设备。然而我国的税务制度总是把这类公司看作是一般的节能设备销售商,即误认为是通过转卖节能设备从中谋利的,因此把EMC公司与客户的节能服务合同看成设备购销合同。

这样,就把EMC公司的服务费视同一般节能设备销售商的加价,纳入增值税的规范,也就是说,把本应该是服务税的部分变成了增值税;与此同时,EMC公司的收益来自于节能效益分享,由于税务部门把EMC公司的服务看作简单的设备销售,因此把节能效益分享看成了设备销售的分期付款。根据我国的税收制度的权责发生制,在EMC公司把节能设备安装到客户后就被认定为设备销售已经实现,这样,在EMC公司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后还只刚刚开始分享节能效益(刚开始回收投资)时,就被认定应立即按合同全额上缴企业所得税。本来EMC公司为客户出资做项目已承担了风险,还得为尚未得到的收入提前支付所得税,可以说是雪上加霜。

  4、LED路灯改造项目融资存在瓶颈.

  在LED路灯改造项目运作之初,企业需先期提供启动资金、设备及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一揽子服务,后期回收收益。因此,先期的启动资金对企业至关重要。然而,很多LED路灯企业属于创建不久的高科技企业,大多处于初创期,出让的是刚刚崭露头角并不为市场广泛接受和认可的新技术,拥有的只是未来的收费权和现金流,而商业银行看重的,恰恰是土地、厂房等能够作为抵押的资产,这就造成LED路灯等节能企业贷款难的最根本原因。此外,如果银行内部没有下达开展节能项目贷款的业务指令,各个分行就不能开展这项业务,因为“节能贷款领域没有相应的制度和规范可以操作,无据可依”。在发达国家,合同能源管理企业的节能投资大都源于贷款,此外,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有专门险种,帮助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化解风险,防止客户违约拖欠分成费。

  但在我国,国家虽然在融资担保政策上正在做很多努力,但消除体制障碍绝非一日之功,融资难也是横亘在这个行业前的一大障碍。

  5、LED路灯行业“人才稀缺”

  目前,合同能源管理在中国仍处于萌芽阶段,LED路灯的合同能源管理的产业环境还不够理想。诚信保障不足、能耗标准不明、计量系统不齐,使企业和政府双方都存有担心、戒心和烦心。发达国家的经验说明,培育市场环境是政府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一环。中国正处在转型经济时期,如何培育市场环境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实施“十城万盏”、“千里十万“计划就是一个培育市场、促进LED路灯技术进步的有益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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