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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将大有用武之地

2012-05-16 08:50
安娜PA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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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建筑节能综合改造难度大。建筑节能综合改造包括建筑外围结构、机电设备系统、室内环境调节装置等多个环节,目前多数节能公司只能提供单一产品或一到两项技术。

  三是综合改造周期长、回报慢。建筑节能涉及现场测试和诊断、方案分析、图纸设计、产品选购、工程实施、系统调试直至常年运行维护的全过程。从前期洽谈直至投入运营,少则一两年,多则四五年,有些项目投资回报期甚至在10年以上。

  四是缺乏约束和惩罚机制。针对建筑节能,目前我国已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和奖励政策,但针对不节能建筑的约束管理和使用几乎是“真空”。据测算,运行维护和使用者的节能意识对建筑节能的影响程度高达36%。

  综合施策

  面对当前节能减排的巨大压力,如何加快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在公共建筑节能方面的作用?参加4月27日座谈会的业内人士认为“只有综合施策,积极实践,才能标本兼治”。

  杨雄雄建议,应借鉴美国经验,把政府机构办公建筑作为合同能源管理的突破口,由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和政府机构签订长期的全面综合改造合同,而不是局部或单项改造。这个好处在于政府机构具有引领市场作用;同时资金来源稳定,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投资风险。

  从企业的角度,王志贤认为应当适当提高合同能源管理补贴标准,特别是对效果明显的项目给予额外补贴。但从目前情况看,按照财政部《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建筑节能改造的补贴力度还是偏小。如“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吨)”,才能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由于建筑节能项目往往较小,有些项目根本达不到这些标准,因此获得的补贴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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