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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week:绿色低碳发展之路该怎么走

  纳什均衡理论的挑战

  纳什均衡,从实质上说,是一种非合作博弈状态,是指每个参与博弈的局中人如果均选择对自己最优的策略,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但这种选择的结果并不意味着博弈双方都达到了一个整体的最优状态。纳什均衡虽然由单个人的最优战略组成,但对集体来讲却不是最优的结果。在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冲突的情况下,各人追求利己行为而导致的最终结局是一个纳什均衡状态,也是对所有人都不利的结局。我们可以从纳什均衡理论中得出“看不见的手”这个原理的困境: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导致集体利益的不经济。

  在市场经济中,对于高碳排放问题,如果政府不加以管制,按照“看不见的手”的原理,所有企业都会从利己的目的出发,采取不顾环境的策略,即企业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宁愿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也绝不会主动增加对减碳节能环保设备或措施的投资,从而最终使社会进入纳什均衡的状态,即非整体社会效益最优的状态———高二氧化碳的污染。可见,只有在政府加强高碳排放管制或对减碳或低碳排放者提供相应的补贴或激励机制,企业才会采取低碳排放的策略组合。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将获得与高碳排放同样的利润,但环境将得以改善,社会的总体效益将有所增加。

  总之,在全球变暖的大背景下,希望碳排放的自动减少和低碳经济的自动实现几乎是不可能的,必须依赖政府从法律法规、政策环境、技术发展等方面加以强力推动,这就决定了低碳经济发展中政府调控的重要地位与作用。

  规范政府调控的路径选择

  政府调控一方面是低碳发展的有力保障,但另一方面,政府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称之为“经济人”,“经济人”的自利性导致其在制定和执行政策过程中仅考虑其部门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正如中国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指出的,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不作为、干预执法及决策失误是造成环境顽疾久治不愈的主要根源”。②因此,规范政府调控是保障低碳发展顺利进行的必然选择。其具体路径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低碳发展政府调控法治化

  法律的根本目的是协调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确定各利益主体的相互关系。通过立法来规定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低碳发展中的职责,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一条重要经验。如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的《美国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规定美国的联邦环保署、农业部、能源管理委员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分别负责清洁能源和安全相关的监管职责。目前我国涉及低碳发展的机构众多,如国家发改委,交通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农业部门等等,这些部门从各自利益出发来安排低碳发展,各自为政,协调不够。我国应通过立法把低碳发展的政府调控规范起来,一方面,应明确规定低碳发展中国家层面对各部门之间的统领和协调;另一方面还要针对各部门在低碳发展中的特点,有针对性的确立各部门的发展重点。如工业部门的低碳发展建设应从能源结构的清洁化、工业产业结构的优化、低碳技术水平的提高等几方面进行。以能源结构的清洁化为例,重点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核能等清洁能源,逐步减少高碳化石能源的使用。建筑部门的低碳发展建设要着力从设计、建造和使用等方面入手,减少碳排放量。交通部门的低碳发展重在制定措施保障绿色低碳出行,如广泛推广在市内搭乘公交车、骑自行车或步行出行等。林业部门的低碳发展建设重点在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等生态建设,增加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量,努力增加森林碳汇,发挥生态系统吸收碳的能力。

  另外,当前我国对低碳发展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规划和政策当中,如我国2007年11月22日国务院制定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2009年8月《国务院关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情况的报告》等。法律相对政策而言具有稳定性和确定性,我国相关法律设计应尽快把低碳发展纳入国家正式制度轨道中来。同时,在低碳发展法治化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制定与执行并重,体现法律的实效性;坚持立足当前需要与关注长远发展并重,体现法律的前瞻性和战略性。只有将二者有机结合,才能将低碳理念名副其实地体现于社会发展理念之中。

  转变政府职能,运用积极的财税政策推动低碳发展

  要实现低碳发展的战略目标,在把握好政府调控的同时,必须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尽可能地调动企业、消费者等微观经济主体在低碳经济发展中的积极性,将低碳市场机制建设与低碳政策机制建设有机结合。低碳市场机制包括碳交易机制、碳汇机制、碳金融机制、低碳生产与消费机制等方面。低碳政策机制包括碳预算机制、碳税机制、低碳产业准入机制等方面。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促进经济低碳化的政策正朝着多样化、综合化的方向演变,但财税政策仍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手段。发达国家低碳财税政策一般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促进低碳发展的财税政策,如旨在鼓励市场主体进行能效投资、节能技术研发、新能源投资的财政补贴;预算拨款、税收减免以及贷款贴息等措施;二类是抑制高碳生产、消费行为的财税政策,如旨在提高能源使用成本,鼓励节能降耗,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能源税、碳税等手段。如2009年4月22日,英国财政大臣宣布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碳预算,这意味着英国政府的每项决策都将考虑碳的排放和吸收,还要相应考虑由此引起的财政收支。英国在全球第一次把碳预算纳入国家财政管理,以便更好地调控国民经济运行,有效实施碳减排。在我国,广大的专家学者也在呼吁,我国应尽快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实际的低碳经济政策体系,特别是低碳财税政策体系,如增加低碳预算支出项目、开征碳税纳、实施税制“绿色化”改革、进行各种形式的财政补助和贷款贴息。实行最严格的产业准入制度,充分发挥碳汇潜力,把国有企业作为低碳改革的先导以探寻我国企业低碳改革的新模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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