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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LED照明推广模式利弊分析

2012-06-12 15:08
安娜PA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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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补贴:叠加效应

  要使国家项目效果更明显,省市县三级政府应同期拿出匹配的资金,使推广得到叠加效应。

  财政补贴,各地发改委(也包含城建及交通部门)纷纷推出针对LED照明产品的财政补贴政策,如山西省的试点示范项目、江西省的高效照明推广项目,但由于补贴比例有限,相对于LED照明产品高价的特点,补贴后的价格仍然比传统照明产品高出许多,还很难有效撬动居民用户市场。国家发改委的“国家高效照明产品推广项目由于节能认证及标准的原因,还未将LED照明产品纳入该项目中执行。地方发改委的实践是在为国家项目的启动摸索经验,如果国家项目启动,加之一定额度的国家财政资金安排,我们相信一定能对LED照明产品大面积推广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三基色荧光灯五年来的推广效果是显而易见的。若要使国家项目效果更明显,建议省市县三级政府同期拿出匹配的财政预算资金,从而加大补贴力度,使推广得到叠加效应。尤其针对居民用户,LED照明产品的高价特点,即使给予半价补贴,市场的主动需求也很难被大规模拉动。

  EMC模式:毁誉参半

  没有银行的资金支持,很难通过EMC模式来实现LED照明产品的推广应用。

  EMC模式,国家相关文件已经对此种模式进行了准确的定义,而且对于分享型合同明确了补贴的办法,而各省市的补贴执行操作细则大多数却迟迟未明确,因此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主体参与的热情。对于LED照明厂家而言,用EMC模式推广产品,重点是确认操作主体的问题。我们并不主张LED照明企业直接扮演节能服务公司的角色,向终端用户实现合同能源管理。我们坚持认为还是应积极地与专业性的节能服务公司合作来推进此类业务,而厂家仅扮演十分纯粹的产品及技术提供者的角色。EMC模式最核心的关键点在于产品的资金垫付,绝大多数已进入国家发改委备案清单的节能服务公司自身很难拿出如此数量级的自有资金,而且融资能力也有限,非公企业在这方面的不足尤为明显。虽然国家出台了政策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参与此项工作,但并没有出台明确的专项鼓励细则,各地商业银行也在摸索前进,只是小范围的尝试。因此,没有银行的资金支持,很难通过EMC模式来实现LED照明产品的推广。而另一点尴尬之处在于,EMC模式是通过节省电费来实现收益的,而面对政府部门的电费收费标准远低于商业用电,一般也低于工业用电,大多数市政用电与居民用电收费标准相近。我们做了大量详尽的技术经济评价方案后发现,投入产出比远远低于预期,节省的电费勉强满足一次性改造的费用。而当节省的电费收完后,LED照明产品的寿命也快到头了,这在路灯推广方面尤为明显。而当我们面对非政府消费项目时,EMC模式的优势就十分明显,尤其是商业照明改造工程项目。如24小时亮灯的T8直管改造,一般14个月就能收回投资,而产品的寿命才过去1/3。这就是EMC模式面对政府采购最现实的尴尬。

  各种LED照明产品的推广模式,各有利弊,参与各方还在积极地摸索。国外LED照明产品更多的市场需求在室内灯应用,而不是户外工程产品,而且目前已经快速增长的仍然是发达国家市场。除了有固定资产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差异,更关键的是发达国家市场执行的是先有标准后销售的原则,而且产品标准执行严格,厂家一旦突破标准底线,将可能被永久禁入市场。另一个市场因素是,发达国家三基色荧光灯的销售价格是国内的6~10倍,即使扣除收入差异因素,我们认为至少也是国内销售价格的2~3倍,原因是发达国家已将荧光灯的回收成本加入到销售价格中,而我国并没有。因此在比较荧光灯和LED照明产品的性价比时,差异就凸显出来。加之民众的节能低碳意识存在差异,而部分发达国家已经开始了居民购买LED照明产品的财政补贴。因此综合这些因素,在国内面对居民用户大面积推广LED照明产品的时机尚未成熟。当前,还是应该坚持对非个体使用主体,即政府及其他非公单位推广LED照明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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