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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颁布《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2013-08-14 11:30
老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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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资源评价和综合规划

  第七条发展分布式发电的领域包括:

  (一)各类企业、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

  (二)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建筑物或设施;

  (三)文化、体育、医疗、教育、交通枢纽等公共建筑物或设施;

  (四)商场、宾馆、写字楼等商业建筑物或设施;

  (五)城市居民小区、住宅楼及独立的住宅建筑物;

  (六)农村地区村庄和乡镇;

  (七)偏远农牧区和海岛;

  (八)适合分布式发电的其他领域。

  第八条目前适用于分布式发电的技术包括:

  (一)小水电发供用一体化技术;

  (二)与建筑物结合的用户侧光伏发电技术;

  (三)分散布局建设的并网型风电、太阳能发电技术;

  (四)小型风光储等多能互补发电技术;

  (五)工业余热余压余气发电及多联供技术;

  (六)以农林剩余物、畜禽养殖废弃物、有机废水和生活垃圾等为原料的气化、直燃和沼气发电及多联供技术;

  (七)地热能、海洋能发电及多联供技术;

  (八)天然气多联供技术、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技术;

  (九)其他分布式发电技术。

  第九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可用于分布式发电的资源进行调查评价,为分布式发电规划编制和项目建设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种可用于分布式发电的资源情况和当地用能需求,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布式发电综合规划,明确分布式发电各重点领域的发展目标、建设规模和总体布局等,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分布式发电综合规划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天然气管网规划、配电网建设规划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规划等相衔接。

  第三章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鼓励企业、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和包括个人在内的各类电力用户投资建设并经营分布式发电项目,豁免分布式发电项目发电业务许可。

  第十三条各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分布式发电建设。依据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分布式发电示范项目建设,推动分布式发电发展和管理方式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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