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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建筑工程见证取样中存在问题及其对策

2013-12-28 00:02
棒棒书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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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证试件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制止出具只对试件负责的检测报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这就要求我们各单位和各部门共同参与、共同管理、共同监督建筑工程见证取样,以保证检测结果能真实反映工程和原材料的质量。

  1、见证取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 施工单位的问题

  施工单位是建筑工程项目的承包者,它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建设,决定着工程质量的好与坏。而评定工程质量好坏的主要依据是工程检测。建设部要求,进行工程检测时,施工单位必须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但是不少施工单位在取样送检的时候往往会出现一些问题,如有的取样人员在取样时根本就不通知见证人员,自作主张;也有少数的取样人员对现场取样缺乏必要的基本知识,常常出现所取样品不能科学代表母体质量,甚至弄虚作假等不良现象。就像许多施工单位由于钢筋进货渠道多,使用的品种规格多,施工现场因场地所限,管理又较混乱,不能以“四同状态”(即同厂别、同炉号、同规格、同一交货状态)进行组批。另外取样时应从同一批的2根钢筋中截取,每一根截去端部500mm后,截取1根拉力试验,1根冷弯试验,低碳热轧钢圆盘条,应取自不同盘。而有的取样人员为了不浪费定尺的钢筋和方便,或者根本就不知道这一基本知识,直接在一根上截取或从废料堆里寻找所需规格进行试验,因此缺乏代表性。

  1.2 监理单位的问题

  监理单位是建筑项目的管理服务主体,它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标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实施的监督管理。只有监理单位才能按照独立、自主的原则,以公正的第三方的身份开展监理工作。一般情况下每项工程至少应配备1~2名见证人员,见证人员必须有监理单位具备初级以上施工管理系列技术职称或具有建筑施工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见证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见证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履行其职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不少问题,如监理单位见证人员太少,有的监理单位两三个工程项目才配备一名见证人员,很难做到在现场见证取样和送检;而有的监理单位派一些没有见证资格的监理人员来充当见证人员,更有甚者根本不派监理人员去监督,造成了没有现场监督、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水平有限,见证取样和送检混乱的局面。

  1.3 检测单位的问题

  检测单位是脱离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公正的第三方检测。它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检测报告中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是质量监督部门评判工程质量优劣的重要依据。

  如果检测单位违规,接样人员不按程序接受样品,不严格把关,检测人员玩忽职守,检测报告弄虚作假,将会给建设工程质量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所以检测单位要从接样开始,一直到检测报告的发出,都要严格按照工作程序进行。接样人员在接受样品时,要仔细核查委托单位有没有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核查送样人员填写的委托单,观察样品是否实行了封样,查看工程监理见证人员是否伴随送样。如果委托单中没有见证人员签名或样品没有封样,接样员应拒收该样品。

  2、如何做好建筑工程见证取样

  针对以上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发挥建筑工程见证取样的作用,下面给出一些应对措施:

  (1)进一步加大联合执法的力度、将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纳入到日常管理中去。尽管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只是建设工程质量控制中一个环节,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如果代表性的检测样品不具有真实性,检测得再准确也是徒劳无效的,若其如此,工程质量何尝能够得以保证。因此,建议在监理单位资质年检和日常管理中,相关主管部门须将见证人员的配置、数量和承担的建设工程监理量结合起来;质量监督部门将施工现场的见证取样送检工作作为质量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落实。将见证人员的数量、见证记录的内容、见证取样的方法等列为监督的重点,对未加盖“见证取样送检”章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质量保证资料。

  (2)进一步规范检测机构的行为,使其严格把关、认真履行见证取样核查的职责。对审核中发现的无见证人取样、见证人委托他人见证、样品监护不力以及封样措施不可靠等现象,应该做好解释工作、敢于拒绝接样、并在必要时通报当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要求,加大查处监理单位对于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同时,质量监督机构还应检查检测机构是否认真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样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一旦发现问题应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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