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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也需“开放市场”

2014-01-16 10:14
科技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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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7日,由长三角三省一市和国家八部委组成的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正式启动。

  按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部署,在此之前京津冀地区已开展有关区域协作尝试。但与京津冀地区的情况有所不同的是,长三角各地区间相互协作和联结的内在基础是市场,也就是经济发展的互补性需要。因此,具体到大气污染的防治,并不存在某个地区(省市)一定要从政治或大局的高度来服从另外一个地区大气环境保护目标的可能,唯一的可能只能是实现共赢。

  这意味着,要真正驱动作为长三角生态环境功能区一分子的各地参与到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框架中,就要有一些内生的动力。显然,如果加入了防治协作框架而又不能给本地区带来相应的激励,那么这样的污染防治机制也许只能是一个“摆设”。

  当然,从国家大气污染防治的大局出发,按照区域的范围建立“大块状”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新机制已是迫在眉睫。一方面,出于缩小管理层级和提高执行力的需要,原先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有必要从“被碎片化”的行政区域划分中尽快调整过来,改为适应不同生态功能区特点的“中观”管理模式。另一方面,从现有的央地财权事权划分体制来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短期内仍需以“属地化”为主,如果一味拔高其管理层级的话,恐怕又会令万众瞩目的大气污染治理不能落地而无法在短期内取得较大成效。

  不过,关键问题仍在于,如果说单纯的“属地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因缺乏外部联动效应而缺乏成效。那么,长三角的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究竟可以给各地区带来怎样的内在激励,并进而实现“共赢”呢?

  其实,抛开政策目标激励,如转变经济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变交通出行方式以及统一标准,要让区域协作机制产生活力,还需有一个过程性的参与激励,这一点对于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市场意识基础较好的长三角地区而言尤其重要。也就是说,每执行一个朝向最终政策目标的过程和环节,能否给各参与方带来确切的好处。如果在每一个环节都能给地方带来好处,那么各方就有积极性予以执行,将协作机制往前推;反过来,如果某一方觉得自身受损,不愿意继续下去,那么这个环节也就无法完成,而让政策目标渐行渐远。

  对过程施加参与激励,显然是被考虑到的。在有关方面公布的十大联合行动中,有一点非常值得留意,那就是“推动大气污染的第三方治理,构建开放统一的环境服务市场”。这在本质上其实是一个“市场开放”的概念,其中有两层意思。

  其一,这个环境服务市场要向包括国企、民企、外企等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开放。这一点,其实也与上海自贸区的改革试验一脉相承。在去年公布的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中,我们可以发现,其中并没有包括“环境服务”这一项,也意味着,在环境服务这一产业范围内,未来将更多依赖市场竞争的力量。

  其二,这个环境服务市场更要在对外开放的基础上对内统一。对内统一的意思是,长三角各地区间打破相互的壁垒,让各种环保的技术和服务在长三角内部自由流动。当然,未来这样的流动还应进一步扩大到全国范围。不过,第一步有必要在同质性较高的区域内部进行流动,让有条件、有能力的地区为其他地区服务,而不是相反。具体而言,长三角的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也就有了进一步提高要素市场市场化程度的含义,而要素市场的市场化也恰恰就是当前亟须解决的改革难题之一。如果长三角能在大气污染治理的市场机制上有所突破的话,将是对全国范围内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极大贡献。

  当然,对于大气污染防治,区域性“市场开放”的意义绝不仅仅止于环境服务的输入和输出。下一步,随着国家对各区域环境污染排放加紧总量上的控制,有市场基础的长三角区域应该提前考虑的是,先行先试,对污染排放权这一要素进行市场配置。这,无疑才是更大的改革尝试和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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