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环资[2014]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经信委(经委、工信委、工信厅、工信局),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4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规定和要求,为加快节能低碳技术进步和推广普及,引导用能单位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低碳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促进能源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缓解资源环境压力,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我们制定了《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1月6日
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用能单位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低碳技术装备,加快节能低碳技术进步和推广普及,建立节能低碳技术遴选、评定和推广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技术,是指促进能源节约集约使用、提高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和效益、减少对环境影响、遏制能源资源浪费的技术。节能技术主要包括能源资源优化开发技术,单项节能改造技术与节能技术的系统集成,节能型的生产工艺、高性能用能设备,可直接或间接减少能源消耗的新材料开发应用技术,以及节约能源、提高用能效率的管理技术等。
本办法所称低碳技术,是指以资源的高效利用为基础,以减少或消除二氧化碳排放为基本特征的技术,广义上也包括以减少或消除其他温室气体排放为特征的技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的《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报、遴选和推广工作。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报、遴选和推广的组织工作,实行自愿申报、科学遴选,坚持企业为主、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重点推广和动态更新的原则。
第五条 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报、遴选、评定、推广、培训等,不向技术提供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报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印发通知征集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明确申报范围、申报要求、申报程序、时限要求等。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经信委(经委、工信委、工信厅),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节能中心,有关行业协会为节能技术组织申报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低碳技术组织申报单位。
组织申报单位应根据通知要求,组织企业、研究机构等技术提供单位准备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节能低碳技术组织申报单位应汇总整理符合条件的技术,填写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汇总表(见附件1)并加盖公章,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最新活动更多
-
即日-9.30立即下载>> 【白皮书下载】福禄克BT5300系列高精度电池测试仪
-
10月21日抢先报名>> OFweek 2021(第十二届)太阳能光伏产业大会
-
即日-10.29立即申请>> 福禄克关键资产监测系统 免费试用
-
精彩回顾立即查看>> 维科杯·OFweek 2021太阳能光伏行业年度评选
-
精彩回顾立即查看>> 新能源行业用功能性电池材料在线研讨会
-
精彩回顾立即查看>> OFweek 2021太阳能光伏组件创新技术在线峰会
发表评论
请输入评论内容...
请输入评论/评论长度6~500个字
暂无评论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