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进一步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
四、加强节能服务公司监督管理
1.实施备案公司动态管理制度。
修订节能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加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报备管理,凡在北京市注册、通过国家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须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获得政府财政奖励资金一个月内(包括外地项目),到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报备。建立企业备案资格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年度绩效挂钩机制,对每年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数少于2个或项目实现的年节能量小于1000吨标准煤的企业,逐步取消备案资格。
2.完善节能服务公司名录管理。
每年度开展优秀节能服务公司评选活动,综合考虑实施项目节能效果、技术水平、信用评级和综合实力等因素,建立北京市优秀节能服务公司名录库。纳入名录库的优秀节能服务公司,给予典型案例推介、供需专场会对接等多方面支持。
3.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做大做强。
根据本市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实际特点,继续拓展节能服务公司的审核备案范围,支持地铁、公交、供热、民航、商场超市、宾馆饭店等重点用能单位内部节能服务部门公司化运营。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开发、引进重大节能技术、装备,实施具有重大示范引领及规模节能效益的项目。鼓励节能服务公司联合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展综合性系统节能改造项目。
五、规范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服务
1.规范第三方节能量审核企业管理。
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申请备案节能量审核机构。强化对节能量审核机构库的动态管理力度,适时增补和清退节能量审核机构,具体办法按照《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京发改〔2009〕2158号)有关规定执行。按年度对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工作质量与业绩考核,并向社会公示。
2.规范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标准与程序。
研究制定工业、建筑、交通等分类审核方法学,加强节能量审核方法和程序的认定和管理,逐步建立统一的节能量计算与审核方法学,确保节能量审核工作的公允性。
3.规范第三方节能量审核经费管理。
建立独立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费用支出管理机制,由市财政安排专项审核经费,用于支持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等工作。
六、激发合同能源管理市场需求
1.充分发挥公共机构率先垂范作用。
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基础能力建设,建立公共机构能源计量、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制定和实施公共机构能耗使用定额标准和用能支出标准。强化公共机构年度节能减排目标考核,下达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计划。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后的部门预算按照《关于本市公共机构试点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经一〔2011〕2616号)有关规定执行。
2.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约束。
全面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制,加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监督考核。鼓励用能单位开展用能测评,进行能源审计,提出节能改造项目需求。支持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系统节能改造,并给与政策指导服务。建立用能单位诚信备案制度,对用能单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履约情况加强跟踪管理。
3.加强合同能源管理细化指导。
选择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典型用能系统,组织一批合同能源管理示范工程,编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典型案例集。加强各行业主管部门推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组织力度,研究下达本领域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指标。加强对用能单位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支持,加强精细化计量监测管理,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提供基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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