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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2014-06-27 09:45
魏丁小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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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建立应急预案,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27.加强环境信息公开。构建各部门协调一致的信息联合发布平台,规范发布模式,整合信息资源,提升信息公开的时效性、权威性。及时发布城市空气质量状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布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国控企业要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开展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

  28.加强监测预警。气象部门要加强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建立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实现部门间监测信息完全共享,完善部门会商研判机制,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到2014年8月,制定完成自治区、各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预案要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等内容,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为确保以上重点工作落到实处,提出以下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主席任组长,分管副主席任副组长,自治区相关部门、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明确责任分工。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确定工作重点,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合力。排污企业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并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开展以大气污染防治为重点的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污染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资金,鼓励公众举报排污企业偷排偷放、车辆“冒黑烟”、渣土运输车辆遗撒、生活垃圾及秸秆露天焚烧等环境违法行为,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

  严格考核奖惩。自治区、地(市)、县(市、区)要层层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和企业。2015年对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中期评估,2017年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严格责任追究。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环境空气质量下降、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由自治区约谈地(市)行署(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干预、伪造监测数据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境保护部门对有关地(市)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在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中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本地(市)、本部门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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