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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与管理研究

2014-06-08 00:03
潇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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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应对措施

  3.1建立污染场地监督管理制度

  苏州市环保主管部门应根据污染企业类型建立监管制度,提前介入,要求污染企业对土壤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包括污染物种类、生产或使用量、可能的污染范围、污染物泄漏、火灾等事故;环保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类型和可能的污染程度定期进行土壤调查评估,对可能造成污染的区域应要求企业加强防范措施,对已造成污染的区域应责成企业进行治理和修复,避免污染物在土壤中的进一步下渗和扩大,并加强对污染场地治理和修复情况的监督检查,避免污染物非法转移、堆放,造成二次污染。

  3.2应从法律层面确定责任主体

  针对苏州市污染企业较多、污染时间长、很多污染企业正面临搬迁等实际状况,政府及相关环境管理部门应出台文件,要求可能带来土壤污染的企业在搬迁之前进行土壤污染调查,确定污染状况,明确污染责任。对已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治理和修复,并通过环保主管部门验收,避免将污染土壤或治理费用转嫁他人。

  3.3规范污染场地调查及修复工作程序

  首先,污染场地责任人或土地管理者在选择调查单位和修复单位时应非常慎重,选择有资质和有能力的单位。调查单位应详细查阅场地生产历史,厂房布局变化,生产工艺变革及产品变更,实地走访,与老员交谈,确定污染源位置及污染物种类,并对其编制的调查报告认真审核,组织多方专家进行论证,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其次,根据土壤类型、污染物种类和用地性质进行风险评估和专家论证,确定存在的风险和修复目标值。最后,治理单位应选择合适的治理方法,对污染范围内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治理,并对治理完成的土壤进行严格详细自检,如发现污染范围缩小或新的污染源应及时通知调查单位和土地管理者。土地使用者、调查单位和治理单位应承担各自的责任,在场地调查修复完成后,如出现调查不全面、修复不合格等问题,应严格追究相关方责任。苏州市环保主管部门应就污染场地调查和修复问题尽快制定行政管理办法,做到责任明确、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使苏州市土壤调查和修复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3.4完善相关标准体系

  自“北京宋家庄地铁站土壤污染事件”发生后,北京市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污染场地调查、修复、评价方面的标准。由于苏州市土壤类型与北京差异显著,地下水位高,土壤理化性质及结构不一致,污染物在土壤中的挥发、迁移能力也不同,所以环保相关部门应组织相关行业专家,根据苏州地区的实际情况,商讨制定符合苏州市地域地质结构特征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调查治理技术规范。

  3.5完善验收审批制度

  污染场地经治理完成后,需进行验收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发利用,并且需向当地环保主管部门报批。目前,苏州地区污染土壤修复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审批和验收制度的完善尤为重要。应由具有验收监测和编制验收调查报告能力的第三方按照污染场地修复验收技术规范所规定的验收工作程序进行,并对采样布点、实验室检测、修复效果评价、监督复核、验收报告编制等步骤形成制度化。在审批制度方面,首先需确定对口的审批部门,再根据其他地区土壤治理审批经验,结合环评审批程序,完善审批制度。

  4、结语

  污染场地调查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污染企业类型、土地类型、资金投入、开发利用等多方面,需要统筹规划、协同推进。苏州“十二五”规划明确强调“开展污染修复试点,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和修复机制”。所以,深入开展污染场地调查修复研究,建立符合苏州地方特色的污染场地修复管理体系,通过多方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市场氛围,有助于推动苏州污染场地修复事业健康、快速和高效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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