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与减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风险?
(三)注意项目是否属于强制招标范围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与工程项目并不冲突,有不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属于工程范畴,按招投标法规定,符合强制投标的项目,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来选择节能服务公司。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招标未招标的,合同无效。
二、能源管理合同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能源管理合同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的主合同,除此外,尚涉及到融资、设备采购、施工等合同形式。能源管理合同专业性较强,2010年8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在该通则附件中提供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考合同,较为全面的拟定了效益分享型能源管理合同主要条款。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条款的磋商中,直接参照通则不会有大的疏漏,但如果不加区分的套用此合同,在实际应用中弹性稍有不足。比如在违约条款的拟定中,通则规定的违约责任就略显僵硬。一些违约发生后的救济方式其实并不排斥合并使用,事实上,不管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还是其他工程项目,合同的条款都是结合主要风险点加以拟定的。站在节能服务公司的角度,其主要风险点为用能单位对设计施工方案确认或配套延迟、进场协助及验收不配合、付款逾期、节能量测量验证不配合、擅自或借故解除合同、隐藏新增能耗负责信息等。从用能单位的利益考虑,风险点主要为节能目标与服务水准不达标、工期拖延、质量问题频发等。合同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充分考虑。
总之,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业,是促进节能减排、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有力措施,对于节能服务公司来说,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充满了机遇也充满风险。节能服务公司只有在法律风险管理中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才能达到多赢的合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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