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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绿色金融在国外如何“发迹”?

2015-02-05 14:59
逆光飞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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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色金融概念最早是为规避因环境污染问题所造成的金融风险而提出的。近代发达国家经济腾飞的时间早,环境污染集中爆发的时间也早,所以环境风险触发金融风险的现象也是先在欧美发达国家出现的。美国爱河事件(Love Canal Tragedy)及因此诞生的超级基金是环境风险触发金融风险的经典案例。

  爱河是美国纽约州北部的一个居民区。1942年至1953年,Hooker化学工厂及Plastics公司在该区掩埋了大量高毒性及致癌性的化学废弃物,最后覆上一层黏土层和表土以利植物生长。1953年Hooker化学工厂将掩埋地以一美金的代价卖给纽约市政府,并要求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灾害免除法律责任,随后该地区经过处理和建设,开发为住宅区,并有九百多户住户及一座小学。1976年,附近居民开始抱怨化学异臭味、药物灼伤、居民生出畸形儿等,接着在地下室、雨水收集管线及花园里均涌出黑色浓浆状的有害废弃物,某些地面的下陷逐渐暴露出装着废弃物的铁桶容器及废弃物本身。1978年,卡特总统宣布此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纽约州政府将该地区封闭、迁出两百多户住户并关闭学校。由于附近居民持续抗争以及媒体大幅报导,此事件成为全美甚至全世界皆知的大新闻。为此,美国政府动用了联邦基金处理这一历史遗留的环境问题。在这一背景下,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项法案《综合环境响应补偿及责任法》(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Response Compensation and Liability Act,简称CERCLA),并建立名为The Hazardous Substance Response Trust Fund的基金,由于数额庞大,该基金被称为超级基金,该法案也被戏称为超级基金法案。该法案最具威慑力的地方是认定环境责任具有可追溯性,极大增加了商业企业的环境风险。金融机构如果贷款或投资此类企业,可能会血本无归,甚至因为承担连带责任而背负清偿污染的费用。1990年,美国Fleet Financial公司因接受其贷款客户抵押的治污设备,被法院认为“有削减客户环境保护能力从而导致环境污染的倾向”,最终被处以罚金。发达国家的银行关注环境风险正是从这一时期开始的。

  随着越来越多的银行关注环境风险,人们关注的焦点逐渐从规避风险转向管理风险,探索建立更系统性的金融机构环境与社会风险防控体系。世界银行及国际金融公司是这类金融机构中的佼佼者。1998年,世界银行开始制定《污染预防与消除手册》,完善环境评价程序。2002年,国际金融公司在伦敦组织了一次金融机构环境、社会影响评估的研讨会。会后,与会代表都积极支持筹建一个关于项目融资中环境、社会影响评估的框架平台,赤道原则(the Equator Principles)因此应运而生。2003年6月,花旗银行、荷兰银行等7个不同国家的10家银行正式达成协议推动赤道原则。赤道原则根据国际金融公司的政策和指南制定,使用了参照国际金融公司的环境和社会筛选程序建立的筛选过程。至今,赤道原则已经历三次改版,成为被商业银行最广泛认可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工具。

  从银行到更广泛的金融机构接受绿色金融

  环境风险并不止于银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也会面临环境方面的问题。随着人们对绿色金融了解的深入,绿色金融的实施主体从早期的商业银行逐步延展为更广泛的金融机构。这从UNEP FI(联合国环境署金融计划,也称金融行动机构)的发展历程可见一斑。

  1992年,里约环境会议前夕,联合国环境署联合知名银行在纽约共同发布了《银行业关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声明书》,标志着联合国环境署银行计划(UNEP BI)的正式成立。1995年,联合国环境署将该计划延伸到保险业,与瑞士再保险等公司发布《保险业关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声明书》。1997年,联合国环境署保险机构计划(UNEP III)正式成立。同年,为适应金融行业的发展态势,联合国环境署银行计划对声明书的内容进行适当修正,从单一银行业务扩展到一般性金融服务,其后银行计划更名为金融机构计划(UNEP FII)。2003年,在UNEP III和UNEP FII的联合年会上,保险计划和金融计划正式合并为金融计划,简称UNEP FI,工作范围覆盖全部类型的金融机构。后来,随着基金公司成员的不断增加,以及基金行业在绿色金融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UNEP FI在2006年与另外一家联合国机构全球契约(UN Global Compact)发起成立了联合国责任投资原则组织(UN PRI)。UN PRI是一个以基金公司等资产管理机构为核心会员的组织,倡导会员机构遵循责任投资的各项原则。近几年,UN PRI发展迅猛,会员已有摩根、美林、花旗等1300多家机构,会员管理的资产总额达45万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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