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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污水治理:看看美国“水十条”

2015-02-23 02:01
冷血の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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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设定排污许可证限值,公共污水处理厂首先应厘清所有排入其处理系统的企业,并辨明排入污染物的性质和总量,进而判断哪些污染物可能导致“穿透”、“干扰”或污泥污染。

  所谓“穿透”是指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没有能力处理某种污染物,从而使该污染物未经任何转化或降解就通过公共处理系统,直接排入通航水域。“干扰”是指污染物单独或联合排放破坏了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运行。

  借助这些信息,污水处理厂进行技术评估并确定其最大处理负荷,在该负荷下处理系统能够接收所有许可企业的排污,同时保证处理厂自身合乎许可,避免“穿透”和“干扰”情况的发生。最大处理负荷扣除背景源排放量后,剩余的工业负荷进行均分或按需分配给各企业。环境保护局为此提供充分的技术指导,协助公共污水处理厂开展此项工作。

  美国环保局的预处理标准根据潜在负面影响区分重点工业源和普通工业源,并分别对这两类排污者进行监管。重点工业源面临更为实质性的要求。

  污水厂有监督执法权

  所有的重点企业源必须持有有效的许可证,其中对出水限值、自行监测要求、采样、报告、通知和记录保存等事项做出具体规定。公共污水处理厂每年应对所有重点企业源进行至少一次监督检查,同时有权进行必要的采样,核实其预处理标准合规情况。

  当有企业违反其许可证排污,公共污水处理厂有权责令整改其合规问题。若该企业持续违规,污水处理厂有权下达停止令,要求企业停止排污行为。在排污会对公众健康或福利造成极大威胁的紧急情况下,污水处理厂有权立即中止该企业的排污。

  污水厂能够对违法企业进行罚款收费,罚款金额综合考虑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持续时间以及违法行为带来的经济利益、历史合规情况等。最后,污水厂可撤销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包括未准确报告排污成分的企业和拒绝污水厂方进行合理的监督、监测和取样的企业。

  在预处理条例执行前期,美国环保局意识到,在某些情况下污水厂不能落实执法。例如,当地官员施加政治和经济压力可能会迫使污水厂人员不能执法。识别此问题后,美国环保局加强了监管并制定新的规定,要求公共污水处理厂制定自身的执法响应计划,以便客观、持续和公平地进行执法行动。

  公众有权起诉排污企业

  预处理项目鼓励和促进公众监督,项目审批和工业源排放限值制定过程都需要公开告知或听证。鼓励公众对具体的工业源排放情况和污水厂排放情况发表意见。若后续污水处理厂对预处理项目做任何改动,必须进行正式的项目修订流程,告知公众并再次征集公众意见。

  每年公共污水处理厂应当发布在12个月中有重大违规情况的企业列表,而且污水厂自身需要提交年报,阐述其现状和上年进行的各项活动,包括当年污水厂监督、合规和执法行动的总结。

  工业源提交到污水厂的所有信息和数据必须向公众公开,公众可以直接获取。《清洁水法》第505条规定,若污水处理厂未按其许可证执行预处理项目,受影响的公民有权起诉污水处理厂。若工业源未按其预处理标准要求排污,公民有权起诉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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