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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汽车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

2015-06-16 09:34
潇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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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九条等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汽车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以下简称《管理要求》)。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管理要求》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

  汽车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也是当今世界经济的重要产业。2014年我国汽车产销量双超2300万辆,连续六年世界第一;汽车保有量达1.54亿辆,位列全球第二。中国汽车市场的快速增长为全球汽车工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并且在未来较长一段时期,中国仍将是全球最具成长潜力的汽车市场之一,同时,中国汽车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面临着环境污染、能源紧缺和交通堵塞等因素的严重制约。转变粗放的发展模式,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是我国汽车工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提升汽车行业绿色制造水平,破解资源环境约束的要求。汽车行业是典型的资源密集型行业。我国作为汽车制造大国,尚未摆脱传统的粗放型发展模式,生产汽车每年消耗上千万吨钢铁、上百万吨塑料,以及大量橡胶、玻璃、纺织品、有色金属和各种化工产品等。此外,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等有害物质被广泛应用在汽车钢材、玻璃、刹车片、电子器件、镀层等部件或材料中。加强汽车有害物质管理,提高报废汽车的回收利用率,可以降低成本,缓解汽车行业面临的资源环境压力,降低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

  提升我国汽车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需要。欧、美、日、韩等国外汽车工业发达国家对汽车有害物质及回收利用领域管控已十余年,有害物质替代与减量化技术应用、清洁生产等方面已达到较高水平,环境效益显著,并形成了明显的绿色竞争优势。举例来说,欧盟自2000年颁布《2000/53/EC指令》以来,汽车中铅的平均使用量减少90%以上,镉、六价铬、汞的含量基本趋于零,汽车可回收利用率达到95%以上;日本于2002年颁布《汽车回收再利用法》,至2011年,平均单车含铅量已降至96克/辆,ASR的循环利用率达93%。我国行业整体水平与国外相比尚有一定差距,目前有害物质使用管理仅相当于欧洲2008年的管理水平,使得我国汽车产品难以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参与国际竞争。

  二、我国汽车行业有害物质及可回收利用率现状

  自2004年起,相关部门先后发布《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等政策文件,引导汽车生产企业提高产品的可回收性;并制定了《道路车辆 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计算方法》(GB/T 19515-2004)、《汽车部件可回收利用性标识》(GB/T 26988-2011)、《汽车回收利用 术语》(GB/T 26989- 2011)等一系列标准,有力推动了汽车有害物质和报废汽车回收利用工作。

  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受国外汽车行业先进理念及相关技术的影响,我国汽车企业已经接受了汽车产品限制使用有害物质和提高可回收利用性的管理理念,并有一定的技术储备。据调查,我国70%的汽车企业已经开始建立有害物质和回收利用率管理体系;铅、镉、六价铬、汞、多溴联苯、多溴联苯醚等有害物质主要存在于发动机、变速箱、底盘紧固件、后视镜、车灯等豁免范围的部件材料中,且绝大多数都已具备可靠的替代方法或技术。

  但我国汽车行业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与发达国家尚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企业对汽车产品有害物质和回收利用管控重视程度不够,主动性不强,企业间水平参差不齐;二是没有从源头有效控制有害物质使用,开展易拆解、易回收性设计与绿色选材等先进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三是缺乏拆解技术信息支持,如存在安全和污染危险汽车零部件的拆解和处置方式、对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存在安全威胁的零部件进行标识等,导致报废汽车实际回收拆解效率低而且易造成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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