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环保设备专利战:“美而浦”净水器商标注册多年追索未果
拥有40余年发展历史的美国净水器品牌“美而浦(MULTIPURE)”,欲将其品牌标识“MULTIPURE及水滴图形”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净水器、滤水器等商品上,因遭遇类似商品上的在先商标“Multibore”而受阻。
日前,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美国美而浦国际公司(下称美而浦公司)申请注册的“MULTIPURE及水滴图形”商标予以驳回的裁定被终审维持。至此,美而浦公司历时4年,欲将“MULTIPURE及水滴图形”商标在核心商品类别上的确权终未能如愿。
注册遭驳
据了解,美而浦公司于2012年1月提出申请商标即第10396811号“MULTIPURE及水滴图形”商标(如图)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暖足器(电或非电的)、便携式一次性消毒小袋、净水器、滤水器等商品上。
2013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作出《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以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与他人在先注册的“Multibore”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决定初步审定在第11类气体打火机、暖足器(电或非电的)、聚合反应设备、便携式一次性消毒小袋上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予以公告,驳回在第11类净水器、滤水器等其他商品(下称复审商品)上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据了解,引证商标为第G808565号“Multibore”英文商标,基础注册日期是2001年11月,基础注册国是德国,在我国的申请注册日期是2003年10月,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过滤装置、水净化装置等。
美而浦公司不服商标局作出的上述决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净水器、滤水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过滤装置、水净化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商评委作出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复审决定。
美而浦公司不服商评委上述驳回复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一审法院庭审过程中,美而浦公司主张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中的烫发用灯、空气净化用杀菌灯、油灯、自动浇水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
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并未支持美而浦公司的上述主张,一审判决驳回了美而浦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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