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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外“毒地”事件再议:谁该为常外土壤污染担责?

2016-07-24 02:11
逆光飞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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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4月17日,中央电视台《新闻直播间》栏目首次报道了常州外国语学校新校址因环境污染问题导致学生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新闻,一时间舆论哗然。涉事地块原为常化工、华达化工和常宇化工三所化工厂的所在地,该选址曾进行环评后经政府批准建设。随后,媒体对于这一事件报道集中在了环评报告的可靠性,未批先建的问题,以及政府对此监管不力等方面。政府和媒体各执一词,事件陷入了“罗生门”的僵局。

  常外污染事件至今已经过去了整整三个月,媒体声音的淡出并不意味着事情本身得到了妥善的解决,全面审视这一事件当中的各方权责依然重要。在一个法治的框架下,如何从现行立法的角度看待这些问题,是这篇文章探讨的焦点。

  公元五世纪左右,大夏国皇帝赫连勃勃曾敕命大臣叱干阿利修筑都城统万城城墙。沈括在《梦溪笔谈》中称,统万城的城墙极其坚固,刀斧可在其上划出火星。究其原因,《晋书》当中有这样一段记录:

  “阿利性尤工巧,然残忍刻暴,乃蒸土筑城,锥入一寸,即杀作者而并筑之。”

  民间传说对于这个故事的描述似乎更加血腥。传说叱干阿利每天傍晚验收工程,由验收官用锥子扎城墙,扎进一寸,则筑城的匠人会被处死,扎不进一寸,则验收官会被处死。于是匠人拼命地把城墙修筑得更加坚固,而验收官也会拼命地去用锥子扎坏城墙,由此而造就了矗立于烽火中数千年不倒的统万城。

  

  统万城遗址,位于陕西省靖边县北面的毛乌苏沙漠南缘。

 

  统万城的故事固然残酷,然而其内在的逻辑却是历朝历代立法者们所奉之圭臬:细致而明确的责任带来对法律严格的遵从。在常外污染的事件中,从法律的角度,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当事各方在常外地块开发各个环节当中的法律责任。其后,无论是政府监管还是损害赔偿,都应当依据法律责任来推演。

  在常外污染事件的新闻报道中,和许多类似社会事件的报道相似,当地政府和新闻媒体呈现出某种微妙的紧张关系:媒体报道的关注点多集中于政府监管不利,环评报告似是而非,以及当事学生健康受到侵害;而政府对这些报道的应对也是实质措施与公关手段并存。而在这些问题背后,究竟由谁来治理污染地块,由谁来赔偿身体受到损害的学生,以及政府在其中的角色是什么,这些似乎是在整个事件当中更加直接和现实的问题。

  常外事件之后,国务院颁布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俗称“土十条”),更加细化了《环境保护法》中对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土十条”的颁布更加将土壤污染防治问题推上了话题的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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