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及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改造项目完成后,申报单位应组织项目各方进行专项验收,出具《改造项目专项验收意见》,并将能耗数据稳定上传至平台。
第十一条 专项验收合格且试运行满12个月的项目,申报单位可于每年6月30日前通过平台提交《改造项目奖励资金拨付申请表》、《节能量(率)计算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和《改造项目专项验收意见》。节能率核算应以2014年为基期,《节能量(率)计算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和计算方法参见《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率)核定方法》。
第十二条 区建筑节能主管部门或区建筑节能主管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核验并开展改造项目综合验收。综合验收通过的,由区建筑节能主管部门于每年8月31日前将本区奖励资金拨付申请进行汇总并提交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第三章 奖励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各区奖励资金拨付申请汇总后提交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申请做好下一年度奖励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工作。
第十四条 普通公共建筑节能率不低于15%、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率不低于20%的项目,按30元/平方米的奖励标准给予市级资金奖励。
第十五条 实际节能率大于10%小于15%的普通公共建筑或大于15%小于20%的大型公共建筑,可依据折算面积按上述标准申请奖励资金。折算面积算法如下:
折算面积=基期建筑面积×(实际节能率/目标节能率)
其中,普通公共建筑目标节能率为15%,大型公共建筑目标节能率为20%。折算面积不超过我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任务总量的30%。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将不定期组织对改造项目实施情况及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第十七条 区建筑节能主管部门对在本区内从事能源审计、节能量核定或节能改造相关业务的节能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并应强化对改造项目的安全、质量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通过综合验收的改造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将取消其享受奖励资金的资格;已拨付奖励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涉嫌违法的,依法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奖励资金的;
(二)不符合国家和我市相关强制性规定的。
第十九条 市区各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改造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及我市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宣传交流,扩大示范效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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