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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承担土壤污染责任过重 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有哪些局限?

2017-07-25 08:49
老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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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草案中的第26条,李花粉也继续提出了不同意见,草案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农用薄膜,“如果生产者生产的薄膜都符合要求,那对我使用者来说,这项就不适用。”

本次研讨会的主持人、中国绿发会的副秘书长马勇为此补充了一个调研中的案例:河北省水资源匮乏,部分工业园区排出的废水处理并未达标,导致石家庄汪洋沟的农民使用污水进行灌溉。当地人缺乏相关知识,仅仅依据颜色和灌溉效果分辨。若此次事件单纯对农民问责,并非对症下药。

三、诉讼主体仅为环保主管部门,权利太窄

“因土壤污染对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代表国家提出损害赔偿诉讼。”草案的第88条在本次研讨会上引发热议。

曹明德指出此细则排除了NGO、检察机关、省级政府等相关部门的诉讼权利,哪个部门能代表国家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也值得进一步探讨。

依据《环保法》,环保组织明确具有提出公益诉讼的权利,这一个条目在修订过程中,历经多次修改才得以最终修改落实。

中国绿发会就毒跑道、广西石场污染等问题提出公益诉讼   绿发会丨图

相关数据显示,环保组织是提起公益诉讼的积极力量。以北京四中院为例,2015年7月至今,已受理10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原告主体包括中国绿发会、自然之友和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等,其中也有土壤污染的案例。

而在草案中,除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有赔偿诉讼权利,公益诉讼未被写明,这显然与《环保法》不一致。作为污染防治和表达诉求的一支重要力量,公益诉讼的声音有理由存在。

“我们主张列入环境公益诉讼。”周珂教授还建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不是可以作为土壤污染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尽管我们现行的法律中民诉法,环保法还没有规定这个。”

《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征求意见  资料图

作为《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废污染防治法》后出台的重要污染防治方案,草案与基本法、已有法律的衔接、结构设置和逻辑关联等也引发了与会专家的探讨,研讨结果将提交给全国人大法工委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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