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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法草案预示我国未来土壤污染防治中哪些重点和要求?

2017-07-19 12:01
Minor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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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事件导致美国超级基金法的出台。该法律规定对污染行为的可追溯与连带法律责任。可追溯指不论污染行为发生时是否合法,污染者都要为其污染行为负责;连带行为就是当存在两个或更多潜在责任方时,任何一个潜在责任方都有可能被要求对整个清理修复工作负全责。

有鉴于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建议,把《草案》第三条中规定的“污染担责”改为“损害担责”。

“损害担责”原则是指只要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即为损害,行为人就要承担责任。万鄂湘解释说,“污染担责”指谁污染谁治理,或者是谁污染谁付费,大多数只是一次性的,更多地是付一点处理污染费用。如果用“损害担责”的话,其内容要广泛得多,包括生态修复。以后这片土壤不管产生怎样的生态方面破坏或者对人体健康的损害,都要由污染者来承担责任,相当于一种无限责任。“损害担责”比“污染担责”包括的范围、深度、广度要大得多。

法律实施还需技术保驾护航

案例三:六六六是一种化学杀虫剂。我国耕地土壤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受到六六六污染,于1983年禁止使用六六六,并遵循有机污染物在土壤里自然降解规律,加强土壤改良。30多年过去了,我国耕地土壤中六六六已经回到安全水平。

环保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土壤污染防治研究中心主任林玉锁研究员说,这是我国在耕地污染风险管控方面较为成功的案例,并在国际上得到了认可。

《草案》的顺利实施还需要相关技术发展做支撑。林玉锁说,我国在近20年时间里,针对农田重金属污染,积极探索修复技术,现在我国的研究水平,包括大规模农田修复技术应用水平,在国际上处于领先;最近10年,我国在污染场地修复方面发展较快,适用于污染场地土壤与地下水的修复技术,已成功在国内很多大型、复杂的污染场地案例中得到应用。

不过,环保部土壤环境管理司司长邱启文也表示,目前国内土壤修复行业还在起步阶段,需要从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以及修复效果的评估等环节,构建和完善整个产业链条,需要形成若干综合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和一批有活力的中小企业推动我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这些将来都会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框架下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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