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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六、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

(十八)明确湿地监测评价主体。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全国湿地资源调查和监测、重要湿地评价、退化湿地评估等规程或标准,组织实施省重要湿地的监测评价,组织实施全省湿地资源调查,调查周期为10年。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可根据需要缩短周期或开展补充调查。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方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一般湿地的监测评价。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水生生物监测和评价。加强部门间湿地监测评价协调工作,统筹解决重大问题。(林业厅牵头,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等参与)

(十九)完善湿地监测网络。统筹规划省级重要湿地监测站点设置,建立省级重要湿地监测评价网络,充分利用测绘地理信息最新技术和成果,加强对湿地面积变化、湿地生态质量变化、水生生物的监测,强化对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湖库水环境质量监测,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和信息化水平。健全湿地监测数据共享制度,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等部门获取的湿地资源相关数据要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加强生态风险预警,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良变化。(林业厅牵头,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等参与)

(二十)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建立统一的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制度,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等。省级重要湿地资源的监测评价信息,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一般湿地资源的监测评价信息,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运用监测评价信息,为考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湿地保护责任情况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撑。实行监测评价与监管执法联动机制,监测评价的负面信息应及时反馈给同级湿地执法机构,执法情况应及时报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厅牵头,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等参与)

七、完善湿地保护修复保障机制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湿地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施湿地保护科学决策,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加强督导检查,形成湿地保护合力,确保实现湿地保护修复的目标任务。强化军地协调配合,共同加强湿地保护管理。(林业厅牵头,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等参与)

(二十二)完善湿地保护法规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湿地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制定出台四川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和四川省重要湿地认定办法。制定公布湿地资源利用负面清单,进一步完善湿地保护法规体系,切实保护好水、土地、野生动植物等资源。(林业厅牵头,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省法制办等参与)

(二十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积极争取国家对国家重要湿地、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的项目支持和财政补助。进一步调整存量、优化机构,整合和统筹使用相关财政资金,积极支持开展省级重要湿地的保护和修复工作。通过财政贴息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加大全省湿地保护修复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研究给予风险补偿。加快完善省级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探索建立市(州)、县(市、区)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率先在自然湿地和生态区位重要的人工湿地开展补偿试点。在保持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建设和运营,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进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等参与)

(二十四)完善科技支撑体系。加强全省尤其是川西高原天然湿地基础和应用科学研究,突出湿地与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水资源安全等关系研究,积极推进湿地碳汇研究和增量碳汇上市交易。针对省内重点保护湿地动植物、特有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开展保护生物学研究。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技术研究、试点与示范,在湿地修复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建立湿地保护管理决策的科技支撑机制,提高科学决策水平。鼓励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广泛开展跟踪调研,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不断提炼和总结湿地保护修复工作中的好经验、好政策,逐步完善湿地保护修复体制机制。(林业厅、科技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世界湿地日”“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世界环境保护日”等节日,面向公众开展湿地科普宣传教育,利用互联网、移动媒体等新媒体手段,普及湿地科学知识,做好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努力形成全社会热爱湿地、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将湿地保护修复知识教育纳入学校生态文明教育中,挖掘并整合生物、地理等学科教育资源,组织学生学习湿地保护修复知识。利用主题教育班(队)会等形式,开展湿地保护修复知识宣传活动。依托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建立湿地保护教育基地,开展湿地保护实践活动、研学旅行。建立省级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动员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和相关知识传播。(林业厅牵头,省委宣传部、教育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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