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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应符合4个要求

2018-11-13 15:20
能源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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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郑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一)产生的建筑垃圾除回填利用外的应及时清运,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

(二)对工程泥浆实施浆水分离,规范排放,有条件的应当进行干化处理;

(三)按相关技术要求设置围挡、公示牌,工地内主要道路和出入口道路硬化;

(四)设置符合要求的车辆冲洗设施,配置专职保洁员,进出工地的车辆应当冲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

(五)定期对施工现场洒水降尘,对裸露泥土及建筑垃圾采取覆盖措施;

(六)市政工程及零星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每日清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郑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各类建(构)筑物、地下管网、道路桥隧、水利河道、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以及拆除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市区责任)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综合利用发展规划和政策,实施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建立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建筑垃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管理以及综合利用等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建筑垃圾的源头管理以及协同配合工作。

第五条(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反道路安全行为进行查处。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营运资质管理。

发展改革、环保、规划、国土、园林、水务、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处理原则)建筑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七条(经费预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行业自律)鼓励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成立行业自治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和安全生产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专业技能培训。

第二章 排放、运输、消纳管理

第九条(处置核准)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申请办理《郑州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获得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居民住宅装饰装修排放建筑垃圾的除外。

第十条(排放核准条件)排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郑州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的,应当向所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批准建设的相关文件;

(二)核算建筑垃圾排放量的相关资料;

(三)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建筑垃圾的分类、装载地点、运输距离、路线、种类、数量、消纳场地、回收利用等事项;

(四)与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库中的中标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五)与持有《郑州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的消纳场签订的处置合同。

第十一条(排放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或施工产生的泥浆水直接排入水体或下水道;不得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排放和回填。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要求) 工程建设单位、拆除工程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装载处置管理单位,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规范排放、分类处置、适量装载、密闭运输、车辆洁净、文明施工等措施。

发包合同中未明确施工单位前款责任的,建设单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装载处置管理单位。

第十三条(运输与处置费用的列支)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专门列支建筑垃圾的运输费和处置费。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遵守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一)产生的建筑垃圾除回填利用外的应及时清运,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

(二)对工程泥浆实施浆水分离,规范排放,有条件的应当进行干化处理;

(三)按相关技术要求设置围挡、公示牌,工地内主要道路和出入口道路硬化;

(四)设置符合要求的车辆冲洗设施,配置专职保洁员,进出工地的车辆应当冲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

(五)定期对施工现场洒水降尘,对裸露泥土及建筑垃圾采取覆盖措施;

(六)市政工程及零星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每日清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工地视频监控配备)建筑垃圾排放量超过五万立方米或者施工工期超过半年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在取得《郑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前按照有关规定在工地出入口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接入市、区数字城管平台,对建筑垃圾运输情况进行实时监控,视频影像资料应至少保存3个月。

第十六条(工地“三员”管理)施工单位应配置监管员专职从事建筑垃圾装载、运输车辆冲洗,不得允许有超载、未密闭、车体不洁、车轮带泥、车厢外挂泥等情况的车辆出场;建筑垃圾清运企业应配置监管员,负责监督确保车辆手续齐全、卫星定位等监控措施正常运行;工地所在辖区应配置网格监督员,负责建筑垃圾防尘设施及清运车辆监管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运输单位的产生)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中标单位组成我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库,并向社会公布,名录库有效期不超过5年。

第十八条(招标条件)本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招投标活动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组织实施,招标条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的自有运输车辆数量符合有关要求;

(二)运输车辆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

(三)运输车辆驾驶员数量与运输车辆数量相适应,并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培训;

(四)运输车辆驾驶员具有3年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的经历,无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记录;

(五)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九条 (运输要求)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载,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二)承运经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

(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不得超高超载超速;

(四)建筑垃圾应当运输至经登记的消纳场所,进入消纳场所后应当服从场内人员的指挥进行倾倒。

第二十条(消纳场规划建设)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国土房管、城乡建设、林业、园林等部门制定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规划。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消纳场选址限制)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选择具有自然低洼地势的山坳、采石场废坑等地点,但下列地区不得作为建筑垃圾消纳场的选址地: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

(三)洪泛区、泄洪道及其周边区域;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选址,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消纳场分类)建筑垃圾消纳场分为临时消纳场和专用消纳场。

专用消纳场应当配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

第二十三条(消纳条件)消纳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郑州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的,应当向所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场地权属及土地用途证明;

(二)核算建筑垃圾消纳量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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