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七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吨),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吨);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八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第四章 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第九条 支持方式。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第十条 奖励标准及负担办法。奖励资金申请中央财政和由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为60元/吨标准煤。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将根据财力状况安排部分专项经费,用于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的项目评审、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章 项目备案、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二条 节能服务公司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定合同后,应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进行项目备案。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申请报告;
(二)项目单位(企业)的基本情况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三)节能服务公司法人证书、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合同等复印件;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文件。
第十三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后,节能服务公司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申报项目和合同进行审核,并确认项目年节能量。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综合全省节能潜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提出申请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年度规模。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审核结果,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省级财政配套奖励资金拨付给节能服务公司。各市州财政局在季后10日内填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格式见附1),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七条 每年2月底前,市州财政局根据上年度本市(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及节能效果、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等情况,编制《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格式见附2),以文件形式上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处罚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对地方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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