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011-11-11 09:51
龙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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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建立监管制度,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第二十一条 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 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6年5月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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