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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

2013-05-26 23:30
小鱼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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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完善法规标准、加强执法管理。

  建立和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统筹协调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建立健全地下水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方面的政策法规。加快制定并完善与地下水环境资源利用和管理、污染责任追究和补偿、地下水环境标准和评价等方面相关的规章。建立地下水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地下水环境危害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环境损害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在完善相关环境标准体系过程中,兼顾地下水环境保护的需求。各地也要加快配套法规标准体系的建设。

  严格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对于污染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和活动,要依法严格查处。对于涉及地下水污染治理工程、修复示范工程、综合整治工程以及相关人口搬迁工程的建设项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建立健全地下水污染责任认定、损失核算以及补偿等机制,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及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强地下水饮用水源、典型污染场地和人工回灌区等区域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西部地区和地下水敏感区域的环境执法,防止地下水污染较重的企业向农村或西部地区转移。建立跨部门的地下水污染防治联动机制,形成合建、共享、互动的监管体系。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提高地下水污染防治执法、监督和管理水平。

  (三)创新经济政策、拓展融资渠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地下水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建立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拓展融资渠道,落实规划项目资金,积极推进规划实施。相关企业要积极筹集治理资金,确保治理任务按时完成。要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现有相关渠道要加大对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资金的支持力度。加强与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加强与其他污染防治项目的协调,突出重点,强化绩效。对于符合国家支持政策的规划项目,待具备条件后,可在现有投资渠道中予以统筹考虑。

  进一步完善排污收费制度,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有效调动企业治污积极性。从高制定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完善差别水价等政策,加大征收力度,限制地下水过量开采。探索建立受益地区对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生态补偿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四)重视科学研究、增强技术支撑。

  加大科技研发力度。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地方科技计划要重点支持地下水污染防治等相关课题研究。加强地下水环境监测、地下水脆弱性评价、地下水环境模拟预测、地下水环境风险评估、地下水控制和修复以及地下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等方面的研究。围绕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典型场地地下水污染治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内容,不断加大科技投入,提升地下水污染防治科技水平。

  建立健全科技推广体系。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业加强针对性强、技术含量高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应用技术研发。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适用治理技术及管理经验,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研究,科学制定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和指南,逐步建立先进实用技术目录,积极培育相关产业。

  (五)加强舆论宣传、鼓励公众参与。

  加强宣传教育。综合利用电视、报纸、互联网、广播、报刊杂志等大众媒体,结合世界环境日、地球日等重要环保宣传活动,有计划、有针对性地普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知识,宣传地下水污染的危害性和防治的重要性,增强公众地下水保护的危机意识,形成全社会保护地下水环境的良好氛围。依托多元主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构建地下水环境保护全民教育体系。

  (六)强化监督检查、建立评估机制。

  建立检查和信息报告机制。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规划落实情况及实施进度定期开展检查,确保规划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定期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加强环境监测监督。地方人民政府应制定年度监测计划,协调地方各部门制定和完善监督管理、监测方案和监测系统,对规划实施效果开展监测分析,及时提供各种监测信息,为规划顺利实施及评估提供支持。

  建立规划实施评估机制。建立规划年度、中期和终期评估机制,及时了解实施进展,提出项目增补建议,判断、调整和论证规划的后续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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