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九条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坚持统筹安排、节能环保、经济实用、技术可行、保障安全的原则,依据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分步实施。
第三十条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建筑物的能耗、使用年限等状况,结合改造效益进行科学论证,制定节能改造方案。
第三十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改造、旧城区改造等,应当结合进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旧楼宇综合改造、房屋修缮、建筑结构改造等项目,应当同步进行节能改造。
第三十二条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及其他实行集中供热的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用热计量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第三十三条 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费用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按照财政预算严格执行。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共同负担。
商场、酒店、写字楼等商业性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建筑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协商负担。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建筑所有权人、供热单位等共同负担。
第三十四条 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近现代优秀的民用建筑,不得进行外围护节能改造。
第三十五条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五章 绿色建筑推广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绿色低碳技术建绿色建筑体系,发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绿色建筑。
第三十七条 下列建筑应当全面应用绿色建筑技术,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一)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
(二)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
(三)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和学生公寓;
(四)确定为国家、省、市绿色生态示范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
(五)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筑。
第三十八条 绿色建筑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的相关标准进行编制和审查。
第三十九条 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应当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保证绿色建筑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十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绿色建筑项目的设计文件,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和要求的,向社会公示,并按规定申请颁发绿色建筑标识证书。
第四十一条 被国家或者省确定为绿色城区或者绿色建筑的,按照国家、省及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奖励。
第四十二条 获得绿色建筑运行标识建筑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符合绿色建筑特点的物业管理制度,在用能系统、再生水、雨水利用、室内温度控制、生活垃圾分类、立体绿化维护和太阳能系统高效运行等方面实现绿色建筑全寿命周期内的良性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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