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污水处理常见问题分析
2.2严格执法、达标排放
⑴凡现有、新建、改建的各类医院以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被病菌、病毒所污染的污水都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⑵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医院污水处埋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设计、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
⑶经处理后的医院污水,其出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排放标准的规定,当地有要求的尚应符合当地的要求。
2.3分类收集、就地(预)处理
⑴医疗机构行政区和职工生活区的污水可根据需要与病区污水分流。传染病房的污水,如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可与普通病房污水分别进行处理。
⑵医院建筑内含放射性物质、重金属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如不符合排放标准时,需进行单独预处理后,方可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站或城市排水管道。
⑶为防止医院污水在输送过程中的污染与危害,以及确保处理效果,减少风险,医院污水必须就地处理。
2.4因地、因需、因时制宜
医院污水处理应根据医院性质、规模、污水排放去向和地区差异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因地、因需而异,但应确保效果和符合国家及当地的规定。另外,医院污水处理也应随着形势的发展、技术的提高和环保卫生事业的需求,不断对设施进行改造提高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
2.5达标、风险控制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
处理排放达标的同时,兼顾生态系统安全和潜在的健康风险,将医院污水病原体生物污染与疾病控制、环境污染与风险控制和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减少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促进健康、安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建设,保证可持续发展。
3、医院污水的排放与处理要求
3.1排放标准
⑴国家经委、卫生部1983年发布的GBJ48-83(试行)《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⑵1996年发布、1998年实施的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将医院污水排放标准纳入了该标准,并代替《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发布的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从2002年3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的前言中称“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J48-1983,同时代替《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序号25和26以及表4中序号54和55中的标准值。”
⑷《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了加强对医院污水污物的控制和实施新的环境标准体系,国家已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编制此标准,但尚未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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