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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国内外建筑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差距

2014-04-30 00:07
潇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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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引言

  随着我国建筑节能服务市场需求的增长,一种新兴的企业群体———建筑节能服务公司(BESCo) 正在形成。所谓建筑节能服务公司是指受业主委托,为降低建筑能耗提供建筑能效检测评估、建筑节能项目融资、节能方案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等一系列服务的企业。目前,由于建筑节能服务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发育不成熟,企业不得不面对法律政策不健全、专业人才匮乏,融资困难等诸多不利因素。对此,本文通过中外建筑节能服务公司的生存环境、服务模式、技术发展与人才培养等方面比较研究,提出促进我国建筑节能服务公司发展的建议。

  2、我国与发达国家建筑节能服务公司的比较

  2.1 企业生存的法律与政策环境

  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法律对建筑节能服务契约的内容、流程、期限等都有明确的规定,甚至对于服务对象、节能指标等都有强制性的法律条文。他们在实践中不断修订完善节能法,特别注重标准落实的可操作性。如美国联邦政府向企业和用户提供标准的合同范本;加州政府在能效标准中还附带详细的指导说明书和配套的学习软件。此外,发达国家的政府还采取了一系列经济激励措施,如对能耗审计、购买节能产品节能设备折旧进行补贴,为节能改造项目提供低息或贴息贷款等。在日本,政府对私营企业和政府部门的建筑节能服务项目初始投资提供部分补助金和低息贷款;住宅或商业建筑采用新节能设备或高效节能系统的项目,均可以申请占项目费用1 /3 的补助金。在德国,建筑节能项目的实施单位能申请由政策性银行提供的优惠贷款,贷款额度可达到项目成本的70% ~80%,对于剩余的费用,还可以申请商业贷款或节能专项资金;如果改造后的建筑节能效果优于国家标准,还可免去15%的贷款偿还额,并且给予每个项目10%的补贴。

  我国涉及建筑节能的法律条文较少,虽然《节约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都涉及到建筑节能,但对其行为规范不够具体,相关条文较少,内容较为原则,难以起到实际的作用。在过去几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行政主管部门颁布了多项建筑节能行业标准,但在实践中却难以落到实处。由于缺乏具有法律依据的奖惩标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更是发展缓慢。我国对建筑节能改造的补贴力度仍然偏小,而且没有统一的合同文本,没有统一的参照基数,节能量和节能效果如何认定都是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容易出现纠纷。

  2.2 企业组织形式

  在美国,BESCo 主要来自于独立的节能服务公司和附属于设备供应商、公用事业单位、工程咨询单位、施工企业、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和科研单位的节能服务机构。其中设备供应商下属的子公司,一般是专业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公司,其市场份额最大。日本的BESCo 本身就是大公司或者其附属机构。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BESCo 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它们大多是大公司或附属于大公司的子公司,以专业化的方式运营管理,能为客户提供最佳节能方案,所提供的服务既有专业性的又有综合性的服务;那些附属于大公司的BESCo,通常不生产和经销产品,而是依托其母公司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因此它们被列入服务行业,按服务业的税种纳税。

  我国的BESCo 大多为中小企业,包括以下几种组织形式:一种是新设立的公司,专门提供建筑节能技术咨询和节能改造项目管理服务;另一种是建筑设备、楼宇自控等产品生产商,它们开发、研制和推广其节能产品,并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和节能产品安装、调试及能效检测等服务;提供节能建筑设计、施工承包服务的企业也属于建筑节能服务公司;此外还包括从事建筑节能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的科研机构等。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BESCo 在节能服务运营资本和经营规模上差距较大,相当一部分企业具有建筑节能服务和节能设备供应商双重身份。它们被税务部门简单地作为节能设备销售商,本应按服务税计税的节能服务业务,被视为设备销售业务,按增值税纳税。

  2.3 企业服务对象与市场开发

  在美国,各市或州政府、高校、公共免费义务教育学校、医院和联邦政府部门( 简称MUSH 机构) 是节能服务产业的核心用户群,它们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中一直占有较大的份额,且有上升趋势(如图1 所示)。根据美国国家能源服务公司协会(NAESCO) 2010 年发布的研究报告,2008 年针对MUSH 机构和联邦政府部门的节能服务收入就占企业全部收入的84%。在日本,办公楼、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综合改造项目业主是BESCo 的主要服务对象。在欧盟,由于政府和公共机构是能源消费的最大用户,因而欧盟国家支持节能服务公司的主要措施就包括在政府办公楼或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中优先选择专业节能服务公司。

  目前,我国BESCo 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工业和商业建筑的私营业主,而非政府部门,住宅领域的节能改造项目也屈指可数。可以看出,我国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这两大建筑节能服务的主要市场还没有释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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