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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环保税收优惠政策”在线访谈实录【全文】

2014-05-15 11:32
来源: 环保网

  :企业利用政府的财政拨款购置节水设备是否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税款?

  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所以,财政拨款购置的专用设备即使符合《目录》要求,也不能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目前我国对节能环保设备出口给予退税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为鼓励企业生产节能环保产品,我国对相关产品和设备出口给予退税。

  :我公司是环保设备生产企业,主要生产厨房垃圾处理器,请问出口退税率是多少?

  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目前厨房废物处理器出口退税率为17%。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能否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根据《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十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要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必须购买节能环保目录中的设备,但该目录一直没有更新。如企业购买的设备不在目录之内,但比目录中的设备更先进、更节能环保,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

  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根据现行税收规定,享受税收抵免优惠政策的设备必须在节能环保目录范围内。今后,我们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

  :对享受车购税优惠政策的公共汽电车辆有什么规定?

  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享受购置车购税优惠政策公共汽电车辆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车辆实际经营范围和用途等界定的,在城市中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票价和时刻表营运,供公众乘坐的经营性客运汽车和无轨电车。

  :国家对新能源汽车是否有车购税优惠政策?

  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目前还没有具体的鼓励购置新能源汽车的车购税优惠政策,我们正在积极研究鼓励购置新能源汽车的车购税政策。

  :一般纳税人购进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其专用设备投资额是否包括增值税税额?

  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规定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我们是西部欠发达地区的企业,我们对当地的税收贡献很大,占全县国税收入的70%。今年我们投资了一些节能环保方面的设备,请问这些设备的辅助配套设备、安装费、运输费等能不能抵免所得税?

  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的有关规定,享受抵免所得税优惠的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我们单位主要回收废旧轮胎并生产翻新轮胎,一直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后,运输企业反映说买我们的翻新轮胎取得的免税发票没法抵扣进项,这对翻新轮胎的销售造成影响。下一步国家对这方面有什么考虑?

  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翻新轮胎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我们也了解到,下游交通运输行业“营改增”后,对翻新轮胎的销售造成一定影响,我们也将结合下一步“营改增”工作的推进,在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时予以考虑。需要说明的是,根据现行增值税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享受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问:下一步国家在节能环保方面还将出台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

  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系统阐述了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构成及其改革方向、重点任务。税收作为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下一步我们将综合考虑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及时对节能环保相关产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范围和力度进行调整和完善,进一步提高政策的实施效果,着力构建有利于促进发展方式转变、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增值税制度体系,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

  主持人:谢谢林司长和刘司长的认真解答。因时间关系,今天的在线访谈就到这里。非常感谢广大网友的参与,大家提出的问题,有些还没有来得及回答,我们将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将没有回答的这些网友所提出的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上予以回复。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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