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如何利用大气污染治理政策节能减排?
日本地方政府积极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多严于国家标准
防止大气污染条例在日本早已有之,规制对象广泛,包括排放煤烟的工厂企业、产生粉尘的作业以及汽车等,而其中最为主要的是“工厂企业煤烟规制”。
以《大气污染防止法》为基础制定追加标准
日本各地方政府制定的防止大气污染相关规制都与《大气污染防止法》有关,所以接下来在介绍该法规制事项的同时,也谈谈地方政府规制中需多加注意之处。
《大气污染防止法》制定了全国统一的煤烟(硫氧化物=SOx、烟灰及有害物质)排放标准,要求工厂等遵守。
对于硫氧化物以外的煤烟,都道府县可以设定追加标准,替代《大气污染防止法》制定的标准。对于违反追加标准者,可直接采用该法的处罚措施。
如上表所示,以《大气污染防止法》为基础制定了追加标准的都道府县并不少。有些条例就直接命名为“依据《大气污染防止法》规定排放标准条例”等,也有些是包含在《公害防止条例》及《生活环境保全条例》中。
另一方面,针对仅靠遵守煤烟排放标准难以防止大气污染的工厂聚集区等,还制定了总量排放标准。由都道府县规定具体的设施规模及标准值等。
指定了总量排放标准的地区,关于硫氧化物有东京都主城区部及千叶市等24个地区,关于氮氧化物(NOx)有东京都主城区部及大阪市等3个地区。
在这些地区内设有工厂等的企业,除了上文提到的煤烟排放标准,还必须以工厂为单位,遵守这个总量规制标准(煤烟是以设施为单位)。
而且,在根据《大气污染防止法施行令》适用燃料使用标准的札幌市部分地区等14个地区,各都道府县条例分别规定了具体标准。
除了《大气污染防止法》,很多地方政府也通过条例等,针对工厂企业自行规定了包括防止大气污染在内的规制。
一般的规制方法是,通过《公害防止条例》及《生活环境保全条例》,要求属于规制对象的工厂等申报相关信息,并遵守规制标准。
例如,山口县《公害防止条例》设定了“指定工厂”及“特定设施”。指定工厂是指,在不适用《大气污染防止法》总量规制的下关地区等,针对环境负荷较大的工厂企业,实施符合法律规定的硫氧化物总量规制,同时也对烟灰及有害物质进行规制。指定工厂为审批制,特定设施为申报制。两者都需遵守规制标准并进行测定,如有违反,便会接到整改命令等。
东京都《环境确保条例》还将不受法律管制的甲醛等33种物质列为“有害气体”,对其排放浓度进行规制。
东京都条例中的规制对象物质分类及设定方式与国家法令有所不同。有些物质名称都不一样,比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在条例中被称为“碳化氢类物质”等。
而且,东京都除了按领域制定规制外,对设置环境负荷较大的工厂还采用了审批制。工厂企业统一审批制度除了上文提到的山口县外,神奈川县、川崎市及横滨市等也在实施,如果加上申报制,则大部分都道府县都在实施。
通过纲要进行实质性规制
除了条例外,还有通过纲要进行实质性规制。埼玉县《大气污染紧急对策纲要》规定,以企业为单位,设置了燃烧能力合计每小时500升以上的煤烟发生设施者,需要提交大气污染紧急措施实施计划(没有惩罚措施)。
如上所述,之所以存在多种由地方政府制定的规制,有着历史性原因,就是地方政府走在中央政府前面实施了相关规制。即使在现在,许多地方性规制的内容也比国家法律更为严格,因此有时与国家法令不一致。
2006年4月,依据《修订大气污染防止法》,日本开始实施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规制。有关方面必须申报对象设施、遵守排放标准及进行测定等。
在《大气污染防止法》修订前,作为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对策,有些地方政府就已经通过条例制定了关于排放浓度及设备标准等的规制。比如埼玉县、东京都、神奈川县、福井县、爱知县、三重县、大阪府、大分县、川崎市及横滨市等。也有些地方政府通过纲要要求企业申报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设施。对象设施及规制方法也各不相同,比如,有些地方政府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加油站的汽油储藏设施制定了设备标准等。
大阪府于2007年3月修订了《生活环境保全条例》,强化了自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规制。内容包括:①记录申报工厂等遵守规制标准的状况,②减少将汽油从油罐车转移到地下储油罐过程中的排放量,③推动在建筑物等的涂装工程中使用低溶剂涂料等。同时,还指定含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相关物质的管理化学物质,强化了化学物质对策。条例于2008年4月开始实施。
千叶县也制定了旨在削减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量的新条例。重点在于推动企业进行自主管理,但对象企业必须提交自主对策计划及实际成果报告,对违反者进行处罚(罚款)。对象设施约为300个左右,其中包括不属于《大气污染防止法》适用对象的供货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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