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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涉税政策实施情况及收益分析

2014-07-10 00:03
科技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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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运费处理

  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自2013年8月1日开始.除铁路运输之外的其他交通运输业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率为11%,征收率为3%.纳税人凭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进项税额,对于铁路运输,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而且据悉铁路运输将于2014年纳入营改增范围.届时亦需凭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进项税额.而不再计算抵扣。国网公司配电CDM项目中涉及的运费,包括购置新配电变压器支付的运费和变卖处理旧变压器支付的运费.应按照根据上述规定计算进项税额。

  (四)与CDM项目相关的输配电线路耗用材料、劳务支出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输电,配电和变电专用设备属于专用设备(代码28—4).而非构筑物或建筑物,而且输电,配电和变电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用于与CDM项目相关的输配电线路的所有购进材料.物资,包括钢筋、铁架、水泥等.也无论用于塔身还是塔基建设,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此时只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便可按规定认证抵扣进项税额。

  该结论基于固定资产的分类.该依据可用于解决日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税务争议.防范和减少税收风险。

  (五)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

  1、企业所得税

  为了进一步促进了清洁发展机制市场在我国的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首次明确了我国关于开展CDM项目的若干所得税优惠政策。文件指出,CDM项目实施企业应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令第37号)的规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收入.按照以下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

  (2)氧化亚氮(NzO)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

  (3)《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领域以及植树造林项目等类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2%。此外.对企业实施上述(1),(2)类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商品税

  对于我国企业在cDM项目合作中向国外企业或组织收取的款项,是否需按双方的合作项目.以中国企业在该项目中提供劳务或商品的形式征收商品税,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但在现行政策下,我们认为该类款项并不涉及商品税。原因如下

  一无面.CDM项目合作所得不能按提供劳务所得征收商品税。在中外双方合作的CDM项目中.外国企业或组织向我国企业提供资金和技术.目的在于获得该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而非我国企业从事该项目所提供的劳务。

  另一方面,cDM项目合作所得亦不能按“销售温室气体减排量”征收商品税.因尽管从法律意义上讲,“温室气体减排量”在国际市场上已成为一种可以交易的商品.但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法规,其既不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的无形资产亦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有形动产。

  而且从针对商品及劳务出口的税收优惠政策来看,出口货物税率为零i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因此.即便将CDM项目中向外国企业收取的款项认定为出口货物或劳务.可根据关于税收优惠的相关规定争取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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