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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涉税政策实施情况及收益分析

2014-07-10 00:03
科技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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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关于输电线路部分报废损失税前扣除的特殊规定

  针对电网企业对输电线路进行改造而可能导致的部分铁塔和线路拆除报废损失,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12月24日专门发布的《关于电网企业输电线路部分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0号)明确规定该类损失可于税前扣除.而且规定了损失金额的计算方法.即按照该固定资产的总计税价格.计算每基铁塔和每公里线路的计税价格后.根据报废的铁塔数量和线路长度以及已计提折旧情况确定。

  该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2010年度没有处理的事项.亦按照公告规定执行。国网公司cDM项目中.输电线路部分报废损失税前扣除应按上述规定处理。

  四、相关法规对CDM项目成本收益分析的影响与可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相关法规对CDM项目成本收益分析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方面,在《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文件颁布之前.在实践中,cDM项目实施企业所取得的该项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做法已被很多税务机关接受。而30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需按扣除上缴国家之后的余额缴纳所得税,直接影响项目投资回报,项目实施企业应在投资前的成本收益分析中对此进行综合考虑。

  此外.2011年8月3日修订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令第11号)调整了37号令规定的国家与项目实施机构减排量转让交易额的分配比例,且分配项目更为细化.因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方面也很可能随之发生变化.对此CDM项目实施企业应予以关注。而且该文件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已批准的项目在2012年后产生的减排量,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后才可转让,项目实施按照本办法管理。

  作为cDM项目的投资者和实施企业.国网公司应当密切关注相关法规和税务实践的发展并准确分析其影响.适当做出筹划和安排.以便最大程度地享受税收优惠,同时规避潜在风险。

  (二)可利用的其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购入节能、安全生产设备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配电CDM项目中采用新型变压器的主要意义在于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但因《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中设定的配电变压器的性能参数高于当前的实际水平.如国网辽宁公司CDM项目广泛使用的10千伏sHl5(315kVA)型非晶合金节能配电变压器,即便使用最新型号也无法达到目录中关于负载损耗的规定,因此导致国网辽宁公司在CDM项目执行过程中所使用的新型配电变压器无法完全满足目录规定,难以享受应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为此.建议国网公司向财税部门申请将cDM项目中更换的新变压器加入《目录》,呈报国务院批准。因该申请完全基于企业的客观实际需求,也完全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因此在实际操作方面具有巨大的空间和极大的可行性。

  2.更换后的配电变压器加速折旧税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建议对更换后的配电变压器比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适用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以提高投资成本的回收速度,促进项目的顺利实施,更好地贯彻国家节能减排能源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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