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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最新版】绿色照明EMC操作规范(一)

2014-08-22 11:09
天堂的苦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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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与用能单位接触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进行初步接触,了解用能单位的经营现状和照明系统运行情况。向用能单位介绍本公司的基本情况、节能技术解决方案、业务运作模式及可给用能单位带来的效益等。向用能单位指出照明系统具有节能潜力,解释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有关问题,初步确定改造意向。用能单位评价与选择见第 4节。

  3.2 初步诊断

  节能服务公司对用能单位照明系统及其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将照明设备的额定参数、设备数量、运行状况及操作等记录在案。翻阅和复印用能单位照明设备运行日志,已备以后核定节能量时继续采用。

  3.3 审核能源成本数据,估算节能量

  根据用能单位保留的能耗历史记录及其它记录,结合本公司所要采用的节能技术改造方案,估算潜在的节能量。

  3.4 综合评估项目风险

  节能服务公司对于潜在项目的投资额、可能的节能效益和公司可能分享的收益、预期的回收期、潜在风险(包括技术风险、商务风险、运营风险等)进行综合评估,确认进一步进入业务洽商工作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评价见第 5节。

  3.5 提交简要节能项目建议书

  基于上述工作,节能服务公司起草并向用能单位提交一份简要的绿色照明项目建议书,描述所建议的绿色照明项目概况和估算的节能量。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共同审查项目建议书,并回答用能单位提出的各项问题。

  3.6 用能单位承诺并签署节能项目意向书

  到目前为止,用能单位无任何费用支出,也不承担任何义务。节能服务公司将开展上述工作中发生的所有费用支出,计入公司的成本。如用能单位决定继续该项目的工作,需要与节能服务公司签署一份绿色照明项目意向书,以使双方明确认可这一项目。

  意向书中应约定节能服务公司开展详尽诊断及出具改造方案的费用,如合同正式签署且节能改造正常开展,前期费用应计入合同成本;如未能如期签署正式合同,用能单位应支付前期费用。

  3.7 详尽诊断并出具节能改造方案

  节能服务公司对用能单位的照明设备及运行情况进行详尽诊断,确定能耗“基准线”,出具节能改造方案,并对该项目的预期节能量进行更加精确的分析计算。不同场合的环境特色和照明要求见第 6节,节能技术及产品选择见第 7节。

  3.8 合同准备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协商后,就拟议中的绿色照明项目准备一份节能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项目节能量、节能量的计算方法、节能效益支付方式、双方的责权利、违约责任等。同时,节能服务公司应准备一份包括项目工作进度表在内的工作计划。合同类型及主要特点见第 8节。

  3.9 合同被接受或拒绝

  如用能单位对拟定的节能服务合同条款无异议,并同意由节能服务公司来实施该绿色照明项目,则双方正式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节能服务公司将把对该项目前期能耗调研过程中的费用计入到该项目的总成本中。如用能单位无法与节能服务公司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或者由于其它原因而最终放弃该项目,节能服务公司在前期能耗调研过程中的费用应按意向书中规定由用能单位支付。

  3.10 项目全过程服务

  合同签署后,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设计、项目融资、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和调试、运行保养和维护、节能量测量与验证、人员培训、节能效果保证等全过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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