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最新版】绿色照明EMC操作规范(一)
3.11 节能量测量与验证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共同测量和验证节能项目在合同期内的节能效果,以确认是否达到合同中确定的节能效果。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协商确定节能量”的方式来确定节能效果,以便大大简化监测和确认工作。节能量测量与验证见第 9 节。
3.12 申请财政奖励和税收优惠
3.12.1 节能服务公司可根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 号)和《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 号),向项目所在地的节能主管部门申请财政奖励资金。
3.12.2 节能服务公司可根据《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和《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 年第 77 号),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请税务优惠政策。
3.12.3 节能服务公司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和税收优惠时,应及时关注国家及地方最新政策。
上述开展节能服务项目的工作步骤仅为指南性质。对于具体的项目,其工作步骤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调整。
4 用能单位选择与评价
4.1 优先选择具有节能效果好、投资回收期短、能发挥节能服务公司优势的绿色照明项目的用能单位。
4.2 优先选择具有延伸开展绿色照明业务机会的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可获得更多绿色照明项目,降低市场开发成本。
4.3 节能服务公司应在充分的信息收集的基础上对用能单位进行评价。主要原则包括以下方面:
4.3.1 用能单位经营状况。包括:产品销售情况、产品市场占有率、销售收入、资金周转等情况。
4.3.2 用能单位资信。重点是考察用能单位的资产/负债情况和银行信用记录,了解其以往/当前履行经济合同的情况。此外,还应设法了解用能单位的法人代表个人诚信情况。
4.3.3 现金流分析。以现金流量表为基础,分析用能单位的现金流可以使节能服务公司更加直观、深入地了解用能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未来发展态势。除了偿债能力、经营能力等,还应对用能单位利润质量和用能单位未来状况进行分析。
4.3.4 用能单位业务前景。不仅要考察用能单位目前的经营状况,还要考察用能单位未来几年业务发展前景,用能单位所在行业是否景气,用能单位产品市场前景如何等。
4.3.5 用能单位管理层情况。应对用能单位管理层的稳定性、节能积极性、业务上的合作性等情况进行考察和评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都离不开用能单位的必要支持和配合,所选择的用能单位的管理层还应具有较强的项目组织和运作能力,能够保证节能项目实施后按要求操作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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