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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验收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2016-04-19 11:54
瑾年Inva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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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省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验收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规范省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验收评估,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促进平台运行维护,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了《省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验收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运行。

  附件:省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验收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4月11日

  附件:

  省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验收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省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以下简称监测平台)建设质量和运行效果,规范指导监测平台验收和运行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7]24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558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207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监测平台验收工作分预验收和验收两个阶段。预验收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组织。

  第三条 预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批复的实施方案中相关建设内容:

  1.完成省级数据中心及相应地市级数据中心建设;

  2.监测楼宇数量不少于200栋,能耗水耗监测计量点数总和不得低于2500个;

  3.连续试运行2个月以上,能够正常接收建筑能耗分项计量数据和进行统计分析并上传数据。

  (二)监测平台建设符合《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相关技术导则》(建科[2008]114号)要求。软件开发符合《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软件开发指导说明书》要求。

  (三)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及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监测平台建设相关资料齐全,应包括项目计划方案、招投标文件、项目建设实施报告、资金使用自查报告等。

  第四条 预验收应采取专家评议、软件测试、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对监测平台建设情况、相关制度建设情况、分项计量装置安装情况、数据中心运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全面评测。

  第五条 预验收完成后,对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已按要求整改完毕,且可稳定上传中央级平台不少于200栋建筑能耗数据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模板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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