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验收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对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复核。确认具备验收条件后,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七条 验收专家委员会应至少包括7名专家,其中,信息专业专家不少于2名,建筑节能专家不少于5名。
第八条 验收程序如下:
(一)测试监测平台软件功能,形成系统测试报告;
(二)听取监测平台建设及运行情况汇报;
(三)查阅监测平台建设过程相关文件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四)检查数据中心现场情况;
(五)抽查楼宇分项计量数据监测及传输情况;
(六)专家组形成验收结论。
第九条 验收完成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继续建立健全监测平台运行管理制度,强化监测平台的运行维护管理,安排专项运行维护资金和专职管理人员,确保省级监测平台高效运行及与中央级平台稳定对接。
第十条 重点构建平台可持续运行机制,并积极拓展平台功能,条件成熟的可与智能电网管控、用电需求侧管理、智慧后勤服务系统等其他工作有序结合,切实发挥平台功效。已运行成熟的平台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可适时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如能效管家模式、公私合作运营模式等。
第十一条 应进一步拓展平台监测范围,加强与机关事务、教育、卫生等其他行业系统数据中心的合作及接入管理,稳步扩充监测建筑数据范围和数量,逐步形成数据量可观的数据库。应加强监测数据的分析应用,充分发挥监测平台政策支撑与市场服务作用。
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组织对监测平台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跟踪核查,定期通报各地监测平台建设和运行情况。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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