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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毒地”事件被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仍待完善

2016-05-18 14:24
论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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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近两年,随着国家对环境问题的高度重视,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快速觉醒,以及相关部门对环境问题的大力整治,全国各地都逐渐出现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环境公益诉讼有望成为制约企业环境违法、迫使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一把利器。

  济南首例环境公益诉讼立案

  2016年3月15日,济南中院依法受理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起诉山东金诚重油化工有限公司等6个公司环境公益诉讼一案。据了解,这是济南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作为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六被告立即停止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并支付因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给环境造成损害的生态修复费用1200余万元,用于对当地受到污染的环境进行生态修复。

  淮安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开审

  2016年4月27日,淮安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淮安市环境保护科学学会对当地两名矿主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要求被告赔偿侵害生态环境、非法开采玄武岩损失1819859元,承担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或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0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无证非法非法采矿,且经责令拒不停止开采行为,不仅破坏了矿层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也对该矿产资源的规划与合理开发以及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均造成了严重影响,同时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常州“毒地事件”被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2016年4月29日,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就常州“毒地事件”正式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三家被告化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重污染了原厂址常隆地块,后虽搬离、却均未对该污染场地进行妥善修复。

  “自然之友”请求法院判令三家化工企业消除其原厂址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原告因本诉讼支出的污染检测检验费、评估鉴定费用、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专家咨询费、案件受理费等。

  湖南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达成和解

  2015年6月5日,湘潭环境保护协会作为原告对株洲市金利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生态环境损失。

  2016年5月16日,湖南省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于近日在株洲市中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株洲市金利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用13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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