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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土十条”的四大监管及四大建议

2016-06-24 09:28
小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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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土壤污染问题与排污企事业单位长期不正常履行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有密切关系。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排污企事业单位连续排污却不承担治理主体责任,造成利润进企业口袋,污染治理资金却由政府承担的局面。

  排污企事业单位的生产活动是污染土壤的最活跃因素,落实“土十条”,要扭住排污企事业单位这个牛鼻子,发挥其主力作用。

  国务院日前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对排污企事业单位的主体责任进行了完整界定,并按“事前严防,事中严管,事后严惩”的思路,全方位对排污企事业单位污染土壤的行为提出了管控措施。

  首先,“土十条”对排污企事业单位的主体责任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例如,要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2017年底,出台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等部门规章;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等。

  其次,提出了从源头预防企事业单位污染土壤的措施。要求强化空间布局管控,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具体包括: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要执行“三同时”制度;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等。

  第三,规范对正在运行的排污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要求排污企事业单位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加工、化工等行业;重点行业企业要根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每年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等。

  最后,对排污企事业单位关闭后受污染土壤的处置做了安排。要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坚持 “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求其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并且明确规定,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等。

  综上所述,为确保不新增土壤污染,逐步消除历史土壤污染,笔者认为,排污企事业单位应在以下方面作出努力。

  一要牢固树立预防为主的理念,谨慎选址。土壤的物理特性决定土壤极易被污染,而土壤污染是个不断累积的过程,一般不易为人们所觉察。跟大气和水体比较起来,土壤对污染物的容纳能力要大很多,但土壤一旦被污染就很难清除。并且土壤治理技术复杂,投入大,周期长,以污染土壤为代价获得的收益可能需要数倍甚至几十倍的治理投入来偿还。因而绝不能做这种饮鸩止渴的事情,要理性保护土壤资源,在禁止开发的区域,坚决不上土壤污染项目。在有些敏感地区,一定要发挥好环评的把关作用,安全落子,下好环境友好这盘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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