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投诉
订阅
纠错
加入自媒体

【深度剖析】中国碳交易配额与使用

2016-07-19 09:51
一分日元
关注

  由于试点市场独立运行,互相之间,以及试点市场与全国市场之间缺乏协调,因此如果确定全额结转,很难预测试点市场交易主体的行为,会使全国市场运行初期配额供给总量脱离主管部门的控制,造成一定的不确定性。

  还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发改委2016年1月11日发布的《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57号),以及5月1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报送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拟纳入企业名单的通知》中设定的全国碳市场行业、企业覆盖范围,与现有试点市场并不一致。尽管在新的履约年度中(2016年7月~2017年6月),各试点市场均参照全国市场的标准调整了纳入企业范围,但仍可能存在不一致。对于纳入试点市场但没有被全国市场纳入的企业,因其不再参与全国碳市场的交易,所以其持有的配额如何结转,且结转后如何处理也成了问题。

  最后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原有试点市场交易主体通过结转获得了全国碳市场的配额,因此在相同的配额分配标准下,就比没有参与试点碳市场交易的企业(包括非试点地区,以及试点地区没有纳入试点市场但被纳入全国市场的企业)具有一定的优势。而这种优势是否合理,也需要探讨。对此特别需要明确的一个观点是,没有参与碳交易的企业,并不表示其没有承担减排任务。

  事实上“十一五”、“十二五”期间,在国家和地方减排目标的引导下,各行各业均通过各种方式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减排,只是被纳入碳市场的企业可以利用碳交易机制更为灵活地安排其减排行动。

  可见,在确保市场公平性的前提想,尽量避免对已有市场平稳性的冲击、实现试点市场向全国市场的有序衔接,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在国家方案没有明确的时候,试点市场对未来配额的结转事项也都在“摸着石头过河”:上海规定2016年之前的配额可以分三期逐步结转为2016~2018年配额;天津则规定原有配额可以全额结转至2016年后使用;而北京则是规定为纳入全国碳市场的企业持有的配额继续有效,可以逐步卖出配额,而纳入全国碳市场的企业则待国家方案出台后执行。

  考虑到不同试点地区之间、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之间,以及同一试点市场不同企业之间的公平性难以同时保障,因此笔者认为由试点市场分别自行消化剩余配额的方式也是一种较为可行的方法。具体可以由试点地区碳市场主管部门在试点结束之前按照固定价格回购剩余的配额;回购价格按照一定时间,或者一定成交量对应的交易均价确定。回购之初可由全国市场向地方有偿分配配额收入进行抵补,或者由全国碳市场主管部门以资金或者配额的形式部分进行补偿。

<上一页  1  2  3  
声明: 本文由入驻维科号的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OFweek立场。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请联系举报。

发表评论

0条评论,0人参与

请输入评论内容...

请输入评论/评论长度6~500个字

您提交的评论过于频繁,请输入验证码继续

暂无评论

暂无评论

文章纠错
x
*文字标题:
*纠错内容:
联系邮箱:
*验 证 码: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27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