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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文)

2017-07-11 12:12
小鱼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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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

加强农田灌溉工程的维修养护,2020年年底前,5万亩以上灌区实现标准化管理。灌溉用水应实行水质监测,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市林水局牵头,市农业局等配合)

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严重污染土壤、影响农产品质量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农业局牵头,市林水局、市环保局等配合)

4.完善农药废弃包装物和农膜的回收体系。

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试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82号),建立以经营单位负责回收、专业机构集中处置、公共财政提供支持为主要模式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体系,适时启动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2017年年底前,农业“两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率达到90%以上,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理率达到80%以上;2020年年底前,全市农药废弃包装物基本实现统一回收,有2个区、县(市)初步建成废弃农膜回收体系。(市农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供销社等配合)

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供销社、市商务委等配合)

(七)降低生活污染对土壤环境的影响。

1.扎实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推进“智慧垃圾分类”,不断提高“三化四分”水平。2020年年底前,全市各区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分类处置。50%以上的县级城市具备生活垃圾末端分类处置能力。(市城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等配合)

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建委等配合)

鼓励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工程示范。(市发改委牵头,市建委、市城管委、市经信委、市城投集团等配合)

2.加强生活垃圾处置场所管理。

落实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规范化处置工作。(市城管委牵头,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城投集团等配合)

加强非正规垃圾填埋(堆放)场整治。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乡镇(街道)非正规垃圾填埋(堆放)场的整治和生态修复工作。(市城管委牵头,市建委、市环保局等配合)

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村庄非正规垃圾填埋(堆放)场的整治和生态修复工作。(市农办牵头,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林水局、市建委等配合)

3.加强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置。

建设集中式污泥处理设施,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全部实现污泥无害化规范处置。2017年年底前,完成临江污水处理厂4000吨/日的污泥焚烧项目建设,县以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市建委牵头,市城投集团、市环保局等配合)

2018年年底前,完成七格污水处理厂1600吨/日污泥处理项目建设。(市城投集团牵头,市建委、市环保局等配合)

建立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使用规范化管理制度,实现污泥管理的信息化、动态化、过程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用于农业生产时,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达到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定,并建立台账。(市城管委牵头,市建委、市环保局等配合)

严厉查处污泥还田和向农田堆放、倾倒等违法行为。(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林水局等配合)

(八)规范防渗设施建设和措施。

加强防渗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石化存贮销售企业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对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市商务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国土资源局、中石油杭州分公司、中石化杭州分公司等配合)

严格规范垃圾填埋场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完善防渗漏、防扬散等措施。(市城管委牵头,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城投集团等配合)

2017年年底前,完成天子岭“一期”垃圾渗滤液提标改造项目建设。(市城投集团牵头,市城管委、市环保局、市建委等配合)

(九)加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

1.确定环境风险等级。

根据国家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有关要求,结合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10个重点行业和节能灯制造、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生活垃圾)集中处置等行业的土地,以及拟变更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的关停企业原址用地,由当地政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保、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并由其向市级部门报备。(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规划局等配合)

重度污染农用地拟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当地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保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政府备案,并由其向市级部门报备。(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农业局等配合)

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等级,形成杭州市污染地块名录,纳入市级污染地块数据库,实行统一管理、动态更新,同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各污染地块所在地县级政府。2020年年底前,完成国家、省下达的重点历史遗留污染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及修复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等配合)

2.加强开发利用监管。

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市规划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农业局等配合)

加强土地收储和流转、规划选址等环节的审查把关,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环境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地的环境安全。(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规划局牵头,市环保局等配合)

对暂不具备开发利用或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划定管控区域、督促落实禁止或限制开发要求,制定相应的开发利用项目负面清单。(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建委、市规划局等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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