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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文)

2017-07-11 12:12
小鱼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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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责任。

1.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联动。

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市级有关部门生态环保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级相关部门配合)

2.明确治理与修复责任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由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生责任制。(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等配合)

3.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

各级地方政府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责任主体。2017年8月底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报市政府备案;要逐年制定并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年度计划,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落实相关责任人,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并向市政府报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水局、市考评办等配合)

严格目标考核。市政府与各区、县(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区、县(市)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并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专项资金分配挂钩。对未完成土壤防治工作目标任务或工作责任不落实的,将采取通报预警、环评限批、挂牌督办、约谈有关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等措施,督促整改落实。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土壤污染问题突出、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考评办、市监察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水局、市审计局等配合)

4.落实企业污染防治责任。

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土壤污染防治重点监控企业,要按国家要求定期公开用地土壤环境质量、重点污染物排放和治理等情况。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从2017年起,试点推行列入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企业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签订和公开制度。(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等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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