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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布《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20项污染物指标

2020-06-28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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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发布《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2260-2020)(以下简称《标准》),并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电镀是制造业中不可缺少的一环,是产业链中的重要配套,涉及电子、电器、机械、泵阀、医疗器械、永磁材料、汽摩配、五金等众多行业及领域。浙江省是电镀大省,位居全国第二。《标准》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浙江省电镀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和水环境风险管控,促进电镀行业健康发展。

《标准》充分考虑了浙江省电镀企业的实际情况,着重对重金属污染物进行管控,增加了对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并与《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以下简称“国家标准”)、电镀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等进行了必要的衔接。

在指标设置上,《标准》规定了总铬、六价铬等20项污染物指标,指标数量与国家标准一致。

01

直接排放方面

太湖流域地区要求继续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表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他地区涉重污染物除总镉和总镍适当宽于国家标准表3外(严于国家标准表2要求),其余重金属指标与国家标准表3一致;常规污染物指标COD、氨氮、总氮与国家标准表2衔接,其余指标与国家标准表3一致。

02

间接排放方面

《标准》明确了总铜、总锌、pH、氟化物、总氰化物5项污染物的间接排放要求,有利于电镀行业间接排放管控,减少通过纳管稀释而达标排放的风险。同时,对于其他可协商指标,针对排向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情况,分别作了专门规定。

《标准》适度考虑前瞻性,规定新建企业要按照国家表3标准进行审批,避免因后续标准提升,企业需再次投入成本进行整改。

《标准》规定,新建和太湖流域地区现有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排放要求。根据浙江省各地电镀行业现状和疫情影响,对其他地区现有企业执行标准排放要求给予一定过渡期,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为进一步鼓励入园,对于列入入园清单的现有电镀排污单位再给予半年的整治过渡期,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标准》实施后,将进一步科学优化浙江省电镀行业水污染物排放要求,有利于推进行业重金属减排,仅温州地区因相关重金属指标的加严,经测算,可减少50%重金属排放量。同时对部分落后生产工艺形成淘汰压力,倒逼行业进一步聚集和提升,推进园区集中管理。

(原标题:浙江省发布《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20项污染物指标)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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