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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问题与对策研究分析

2013-12-17 00:01
苏子言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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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政府等公共机构的节能示范效应不强

  为了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一些发达国家通过立法支持、政府公共建筑率先示范等措施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进而促进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在美国,有46个州通过了对合同能源管理的立法,并要求州内的政府公共建筑必须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进行节能改造。在加拿大,政府于1992年开始实施“联邦政府建筑物节能促进计划”,要求政府机关大楼带头接受节能技术改造的服务。

  近年来,我国也提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并推动实施节能减排,在北京、上海和辽宁等地也有一些合同能源管理的示范项目,但总体示范效应不强。据了解,广州市内的一些大型公共建筑如天河体育中心、奥体中心等已经接受节能技改服务,但是接受过节能技改服务的公共机构在所有公共机构中所占比例仍旧非常小。

  (八)宣传力度不够、公众认知度低

  根据在广州市对社会公众的问卷调查表明,只有2%的受访者表示对节能服务产业很了解,28%的受访者表示比较了解,59%的受访者表示不大了解,还有11%的受访者表示几乎不了解。这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对节能服务产业的宣传是远远不够的,公众对节能服务产业的认知度低,需要加大对节能服务的宣传和教育。

  三、对策建议

  (一)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合同能源管理法律制度,提高执行力

  借鉴国外发达国家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经验,建议我国将相关的政策法规上升为法律,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合同能源管理法律制度,以提高指导性和执行力。笔者认为可以在我国的《节约能源法》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以下方面进行规定:1.合同能源管理的定义;2.合同主要条款(节能服务内容及要求、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双方权利义务、项目验收、节能量的测量标准与验证机构、节能设备设施的所有权、违约责任等);3.政府等公共机构建筑必须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并实行公开招标的义务;4.合同最长期限(一般最长为10年,个别最长为15年)等。

  (二)完善责任机制与激励机制,提高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的积极性

  在责任机制方面,建议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建筑等行业的节能标准与法规,明确节能的目标,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意大利在1991年颁布的《关于合理用能、节能和开发可再生能源的国家能源计划执行法案》是提高终端用户能效的导向性法律框架。日本在1998年修订了《合理用能法》(1979年制定),其核心是促使企业、机动车辆、耗能设备必须达到更为严格的能效标准。英国的《家庭节能法》(1995年颁布实施)则要求各级政府在10年内将居民建筑能耗在1996年或1997年基础上降低30%。

  在激励机制方面,也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做法。在德国,政府对热电联产企业及生产节能产品和设备的企业采取税收减免的政策,而对采用节能设备的企业则给予财政补贴。日本新能源及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简称NEDO)设有“合理利用能源企业支援制度”等补助制度,对节能技改项目进行补助,一般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的25%~35%给予补贴,该措施大大提高了节能服务公司的积极性和抗风险能力。

  为完善我国的节能激励机制,建议实施补贴、税收减免、利率优惠等多种激励手段。具体为加大对节能服务行业的资金投入,增加补贴或者奖励的资金,简化取得补贴或者奖励的操作手续,对生产和采用节能设备和产品的企业实施税收减免,以及对节能项目融资实行利率优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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