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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的十大突破

2014-03-21 14:36
华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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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末岁尾,雾霾肆虐,正当大家心情晦暗、郁闷的时候,合同能源管理却迎来了明媚的阳光。201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改委公告2013年第77号,以下简称77号公告),对合同能源管理中亟待明确的几个税收政策,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且文件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所有的节能服务公司2013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都可以适用该文件的规定。

  文件出台背景

  随着工业的飞速发展和雾霾天气的增多,能源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节能减排成为每个企业都要面临的严峻问题。企业要搞节能减排,必须有技术、资金和人才的强力支撑,不是每个企业想搞就搞得了的。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崭新的节能减排运作机制,迅速从西方发达国家引入我国。为促进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健康蓬勃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办发(2010)25号文件精神,颁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即业界著名的财税(2010)110号文件(以下简称110号文件),规定了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营业税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给予“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各地税务机关在执行落实财税(2010)110号文件的过程中,由于基层税务机关对合同能源管理不熟悉,政策规定不清晰等原因,导致很大部分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没有享受到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给予的行业发展扶持政策没有落到实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积极性。为切实将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堵塞税收漏洞,共同推动做好合同能源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在财税[2010]110号文件规定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改委联合颁布了2013年77号公告,对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涉及的具体管理问题加以明确, 77号公告就是110号文件的配套政策和后续规定,必将对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健康发展发挥巨大的推动作用。

  政策亮点及现实意义

  一、加强了部门间的配合和工作协调

  在以往的工作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认证由国家发改委负责,110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文件只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条件,没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提供的资料。各地节能服务公司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遇到的最大的问题是不知道如何证明自己是符合条件的减免税主体。原因是发改委认定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一是在认证时没有税务部门参与,二是对已认证的项目只在网上公布名单,没有纸质的证书或证明文件,税务部门没有技术能力自己鉴定申请企业是否为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对于发改委网上公布的认证名单,认可和不认可都很尴尬。77号公告是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改委联合颁布的文件,加强了行业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的配合和联动,必将彻底解决以前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审批工作中的扯皮现象,有利于国家给予的行业税收优惠政策迅速落到实处。

  二、文件形式采用的是公告而非通知的形式

  110号文件颁布以后,各省、市税务机关未及时转发给基层税务机关,节能服务公司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时,出现了基层税务机关不知道该行业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事情。节能服务公司提示主管税务机关网站上已经公布,主管税务机关竟答复办公时间不能上网,这就说明了文件采用通知的形式下达,基层税务机关只看其省市局下达的转发文件。为了避免这一现象再度出现,新政策采取了公告的形式,公告就是公而告之,公告中规定的政策不必再层层转发,基层税务机关可以直接执行,从而有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方便纳税人递交申请资料。

  相关链接: 《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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