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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的十大突破

2014-03-21 14:36
华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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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对财税〔2009〕166号文件规定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做了扩大解释

  110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需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对于财税〔2009〕166号文规定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未列明的项目能否享受110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和税务机关存在理解上的不一致。77号公告第五条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项目应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规定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等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项目纳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对于实施实施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是一重大利好。

  八、明确了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的备案管理要求

  110号文件的最大缺陷是没有规定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备案要求,导致节能服务公司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无法可依。77号公告第六条对110号文件的这一缺憾做了填补。主要规定如下:

  1.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实行事前备案管理;

  2. 节能服务企业享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 涉及多个项目优惠的,应按各项目分别进行备案;

  4. 在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次年4个月内,完成项目享受优惠备案;

  5. 办理备案手续时需提供的资料:

  (1)减免税备案申请;

  (2)能源管理合同复印件;

  (3)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

  (5)项目第一笔收入的发票复印件;

  (6)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

  九、明确了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监管措施

  110号文件的另一个缺陷是没有规定对已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节能服务公司如何进行监管和处罚,77号公告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根据77号公告第七条的规定,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节能服务公司的监管措施有以下3项:

  1. 企业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如不再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应停止享受优惠,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对节能服务企业采取虚假手段获取税收优惠的、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公告规定报送备案资料而自行减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 税务部门应设立节能服务企业项目管理台账和统计制度,并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建立监管机制。

  相关链接: 《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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