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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治污降霾·保卫蓝天”2014年工作方案》(全文)

2014-05-26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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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加快各市(区)及重点县城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年底前,全省设区城市全部按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建成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并实施评价。加快推进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关中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定期开展污染天气过程趋势分析和会商研判,不断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信息。西安市要开展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前期调研。(各相关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气象局、省应急办负责)

  (十一)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市(区)政府是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启动应急响应的主体,要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制订和完善本辖区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预警等级,确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关中各市(区)于9月底前要完成按不同污染等级制订的限产限停企业名单、机动车限行和建筑工地扬尘管控等应对措施,并适时开展应急演练。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气象局等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加强督查协调。(各相关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省应急办负责)

  (十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推进环保、公安等部门联合查处重大环境案件机制建设。加强区域大气环境联合执法,从严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对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实行“限期治理”、“挂牌督办”,对逾期不能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停产或关闭。对防控工作不力且空气质量状况严重恶化的市、县实行环保“区域限批”。(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夯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全省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和企业,实行网格化管理。省级财政环保资金投入要增加到10亿元以上,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重点用于治污降霾。各市(区)也要设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专项资金,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运行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有效的大气污染防治组织领导机制,科学合理制订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及时跟踪督导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夯实责任、协调联动,制订所负责工作任务的落实方案和时间表,推进各项措施的落实。省环境保护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动协调的长效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相关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相关部门负责)

  (二)严格行业产业准入。制定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明确资源能源节约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西安、咸阳两市周边不再新建火电、热电厂,关中其他市(区)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公布准入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增产减污。关中地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按要求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三)广泛宣传,全民参与。利用报纸、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体,及时公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环保部门和企业要按要求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等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监督;建立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奖监督举报机制,广泛宣传12369环保热线电话、环保邮箱等,鼓励公众参与环保监督。针对经常发生的重污染天气,在积极引导公众做好防范的基础上,组织多种形式宣传介绍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成因、气象和污染物趋势变化、政府部门和企业采取的措施等,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广泛动员公众参与降霾攻坚战,形成公民自觉、企业自律、社会监督,共同参与的大气污染治理新局面。(各相关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负责)

  (四)狠抓目标责任落实。按照《五年行动计划》要求,严格实施大气污染治理目标考核制度。省上将对各市(区)、省级各相关部门完成《五年行动计划》具体指标情况进行考核,对因疏于职责、目标任务完成不力而产生不良影响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监察机关将予以调查追责。省环境保护厅要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地落实本方案工作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于2015年2月1日前报告省政府。各市(区)政府、省级有关部门要制订年度工作落实方案送省环境保护厅备案,并将方案年度实施情况于12月31日前反馈省环境保护厅。(各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环境保护厅、省监察厅、省考核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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