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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中节能效益分享法律纠纷及解决方法分析

2016-04-22 14:15
九一隐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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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概述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是指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其节能项目提供约定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该节能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项目投资和合理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实践中,节能公司提供的服务通常包括节能咨询、能源审计、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节能量测量和验证等。

  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中指明,常见的合同类型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以及包含两种以上合同类型的混合型合同等合同类型,不同的合同类型应用于不同的运作模式。现就几种典型模式分述如下:

  (一)节能效益分享型

  节能效益分项型是目前最常见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此种模式下,由节能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在合同期内与用能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共同分享节能效益,合同期内的项目所有权归于节能服务公司,合同期满后,项目所有权与节能效益全部归于用能单位所有。

  (二)节能量保证型

  在此模式下,由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双方共同或任意一方单独出资实施节能项目,节能服务公司保证承诺的节能量。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量,用能单位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如服务费、投资及合理利润、税费等),如达不到承诺的节能量,由节能服务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予用能单位补足或赔偿。此种类型适于实施周期短的项目,项目的所有权和产生的节能效益均归用能单位。

  (三)能源费用托管型

  此种模式中,用能单位按照约定的费用委托节能服务公司管理进行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以及节能改造。节能服务公司出资形成的项目所有权在合同期内归节能服务公司所有,合同期满后转移给用能单位。

  虽则前述几种不同的运作模式各有其特征,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均具备两个基本特征:一是节能服务公司必须对项目有所投资,包括不限于资金、设备、技术和管理,并承担风险;二是用能单位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的费用总额不大于合同期内的节能效益总额。

  二、能源管理合同的法律性质

  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文本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的重要载体。能源管理合同通常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由于其合同内容复杂,除一般合同要素外,能源管理合同还需对节能服务的内容、节能目标、项目资金的来源、项目的验收、所有权、项目风险及责任划分等进行约定,故一个能源管理合同中可能存在工程承包、保证、借贷等多个法律关系。也因此,能源管理合同的合同主体并不一定局限于用能单位和节能公司,实践中根据项目方案的需要,银行、融资租赁公司、节能量审核机构、担保公司等均可能成为能源管理合同的合同主体。这些都直接导致能源管理合同的性质难以得到清晰的界定,目前对其性质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一)融资租赁合同说

  能源管理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存在相似之处。第一,能源管理合同中,节能公司负有融资义务,其负责投资建造或改建节能项目,而节能效益却归于用能单位,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出资购买租赁物,但租赁物的使用收益由承租人享有,即投资购买/建造人与使用收益人均不是一方主体。第二,能源管理合同中,节能公司分期收取节能效益,而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按期收取租金,二者在收费模式上存在相似。第三,能源管理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均可对所有权进行约定。基于上述理由,有观点认为应将能源管理合同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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